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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37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11/2025 7:25:04 PM
發表內容

37、下列何者非屬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A)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

(B)夫或妻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

(C)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前所得之薪資

(D)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對他方所生之一般債權

【題目解答】(C)

(一)民法§1030-1Ⅰ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可知立法者認為「家庭」為夫妻共同經營之事業,故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償取得」因而增加的夫或妻之財產,夫或妻二人均有一半之貢獻,故(C)之論述「改用法定財產制前所得之薪資」於此無涉,不在分配之列,為本題正確選項。而基此理念(D)之論述則在分配之列。

(二)民法§1017Ⅱ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91年之修正理由第二點稱:「為保障他方配偶之協力,及日後剩餘財產之分配,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可知(A)之論述屬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而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不區分有償或無償取得的婚前財產(均不在分配之列)所生之孳息列入分配,故無償取得的婚後財產(均不在分配之列)所生之孳息亦應列入分配,故(B)之論述「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應在分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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