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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36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10/2025 10:39:46 PM
發表內容

36、下列何種情事,依民法規定,不得請求法院酌定之?

(A)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就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約定不成

(B)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

(C)夫妻之住所協議不成

(D)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協議不成

【題目解答】(A)

(一)民法§1059Ⅰ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可知依民法規定子女究從父姓或母姓,尚不得請求法院酌定之,(A)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1089Ⅱ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可知(B)之論述非選項。

(三)民法§1002Ⅰ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可知(C)之論述非選項。

(四)民法§1055Ⅰ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可知(D)之論述非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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