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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題第19至21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10/2025 6:45:07 PM
發表內容

19、甲有經登記之A地,遭好友乙惡意占有並建B屋居住達18年,經甲發現後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經乙求情後,甲撤回起訴,乙卻繼續占有A地經3 年不願返還,甲無奈再次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公然和平繼續占有A地期間,受占有保護規定而成為有權占有

(B)乙得請求登記為A地所有人

(C)乙得請求登記為A地地上權人

(D)乙得請求登記為A地不動產役權人

【題目解答】(C)

(一)民法§771Ⅱ規定:「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然民事訴訟法§263Ⅰ本文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可知甲撤回起訴,本題事實可視為甲從未起訴主張拆屋還地。

(二)民法§769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772規定:「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可知(C)之論述「請求登記為A地地上權人」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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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1/2025 5:34:47 PM的回覆:

20、下列何者無過失時,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A)判決離婚時無過失之一方

(B)婚姻撤銷時無過失之一方

(C)善意且無過失之重婚者

(D)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

【題目解答】(C)

(一)民法§1056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Ⅰ)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Ⅱ)」可知(A)之論述非選項。

(二)民法§999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Ⅰ)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Ⅱ)」可知(B)之論述非選項。

(三)民法§988-1規定:「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Ⅴ)」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979規定:「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Ⅰ)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Ⅱ)」可知(D)之論述非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9/12/2025 5:28:32 PM的回覆:

21、甲、乙為兄弟,均已喪妻。甲有丙、丁二子,均尚未成年,乙有一女戊。乙 擬收養5歲之丁。甲代理丁與乙於民國111年2月1日合意丁被乙收養,於 同年3月1日在公證人處完成書面契約,同年4月1日向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同年10月1日確定。依民法規定,乙、丁之收養契約何時生效?

(A)民國111年2月1日

(B)民國111年3月1日

(C)民國111年4月1日

(D)民國111年10月1日

【題目解答】(B)

民法§1079-3規定:「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可知(B)之論述「111年3月1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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