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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3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9/2025 10:58:57 PM
發表內容

35、甲男乙女原為夫妻,於協議離婚時,約定由甲單獨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丙 之權利、義務。嗣後,因丙考上知名高中,甲之父親丁贈送名牌A腳踏車一輛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依法有權管理丙之A腳踏車

(B)甲依法得自由處分丙之A腳踏車

(C)甲依法有權使用丙之A腳踏車

(D)甲依法不須取得乙之同意,即得單獨管理丙之A腳踏車

【題目解答】(B)

(一)民法§1087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可知丁贈送之名牌A腳踏車於丙,核屬丙之特有財產。

(二)民法§1088Ⅱ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可知(C)之論述「有權使用」係屬正確,而(B)之論述「得自由處分丙之A腳踏車」則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1088Ⅰ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1055Ⅰ前段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甲乙離婚既協議親權由甲單獨行使或負擔,此處之管理權自應由父親甲單獨管理之,(A)(D)論述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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