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26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31/2025 9:29:47 PM
發表內容

26、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關於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在他人土地上種植竹木而使用其土地者,得設定普通地上權

(B)普通地上權不得約定超過30年,超過者縮短為30年

(C)普通地上權人就土地之使用收益有約定使用方法者,關於該方法之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D)區分地上權人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時,如未得土地所有人同意者,該約定無效

【題目解答】(C)

(一)99年修正前§832規定:「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99年修正後§832規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修法理由謂:「本編已增訂第四章之一「農育權」,其內容包括以種植竹木為目的,在他人之土地為使用、收益之情形。為避免地上權與農育權之內容重複,爰將本條「或竹木」三字刪除,俾地上權之使用土地目的僅限於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知(A)之論述錯誤。

(二)民法§833-1規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850-1Ⅱ規定:「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912規定:「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地上權無典權及農育權之最長期限之擬制規定,其可為永久無期限之地上權,可知(B)之論述「超過者縮短為30年」係屬錯誤。

(三)民法§836-2Ⅱ規定:「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842-1Ⅰ規定:「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可知(D)之論述「該約定無效」係屬錯誤。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