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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23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28/2025 8:07:25 PM
發表內容

む#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23め

23、甲與乙分別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與乙就共有之A地並未成立分管契約。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嗣後乙向法院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應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訴請分割A地

(B)自共有物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各共有人得請求其他共有人移轉其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C)若法院之確定分割判決,變價分配於甲,則丙之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D)若丙經訴訟告知,則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分得之部分

【題目解答】(D)

(一)民法§823Ⅰ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可知共有人中之任一人僅須於不能協議分割之情狀下,即可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無須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A)之論述「應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係屬錯誤。

(二)民法§824-1Ⅰ規定:「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可知協議分割辦妥分割登記,裁判分割於判決確定,共有人即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係採移轉主義,而非宣示主義。(B)之論述「各共有人得請求其他共有人移轉......」係屬錯誤。

(三)民法§824-1Ⅱ規定:「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可知(D)之論述「抵押權移存於甲分得之部分」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824-1Ⅲ規定:「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881Ⅰ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881Ⅱ規定:「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824-1Ⅲ規定之適用以「抵押權移存於甲分得之部分」為前提,而應有部分抵押權亦非歸於消滅,而是轉換為「債權質權」,可知(C)之論述「丙之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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