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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司法特考-刑事訴訟法大意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28/2025 6:27:33 PM
發表內容

26、甲被起訴犯竊盜罪嫌,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相牽連案件?

(A)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

(B)犯與本罪有關係之湮滅證據

(C)犯與本罪有關係之侵占罪

(D)犯與本罪有關係之偽證罪
【題目解答】(C)
刑事訴訟法§7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可知(A)(B)(D)均屬相牽連案件,(C)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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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8/2025 6:28:13 PM的回覆:

27、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原則上由何法院審判?

(A)繫屬在先之法院

(B)繫屬在後之法院

(C)直接上級法院

(D)最高法院

【題目解答】(A)

刑事訴訟法§8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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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8/2025 6:29:15 PM的回覆:

28、關於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B)不管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皆得聲請迴避

(C)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以書狀為之,但亦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D)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原則上,準用於檢察事務官

【題目解答】(B)

(一)刑事訴訟法§21Ⅰ規定:「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18規定:「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19Ⅰ規定:「前條第一款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可知(B)之論述「不管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皆得聲請迴避」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僅「自行迴避」(第1款)方不問訴訟程度,如「聲請迴避」(第2款)則原則上須於案件有聲明或陳述前為之。

(三)刑事訴訟法§20Ⅰ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刑事訴訟法§26Ⅰ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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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8/2025 6:30:03 PM的回覆:

29、關於代理人、輔佐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自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B)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C)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D)輔佐人所為之訴訟行為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37Ⅰ規定:「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37Ⅱ規定:「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可知(A)(C)之論述均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36規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35Ⅱ規定:「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可知(D)之論述「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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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8/2025 6:30:56 PM的回覆:

30、關於公文書記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文書不得任意竄改

(B)公文書不得任意挖補

(C)公文書刪除字跡時,得使用立可貼完全覆蓋原字跡

(D)公文書如有增加或附記,應蓋章其上,並記明字數

【題目解答】(C)

刑事訴訟法§40規定:「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附記者,應蓋章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可知(A)(B)(D)之論述均屬正確,而(C)之論述「得使用立可貼完全覆蓋原字跡」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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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8/2025 6:31:32 PM的回覆:

31、下列何者並非對被告為「公示送達」之事由?

(A)被告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B)以掛號郵寄不能送達者

(C)被告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D)被告預先聲請為公示送達者

【題目解答】(D)

刑事訴訟法§59規定:「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可知(A)(B)(C)之論述均屬之,(D)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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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8/2025 6:32:34 PM的回覆:

32、若非因過失而遲誤上訴期間,在原因消滅後幾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A)5日

(B)10日

(C)14日

(D)20日

【題目解答】(B)

刑事訴訟法§67Ⅰ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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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8/2025 6:33:08 PM的回覆:

33、地方法院對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所為雙重有罪判決中之後判決,實務稱此一後判決為何種判決?

(A)無效判決

(B)有效判決

(C)免訴判決

(D)再審判決

【題目解答】(A)

(一)地方法院對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所為雙重有罪判決中之後判決,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該判決無效,亦即,不生判決應有之效力,(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則錯誤。

(二)刑事訴訟法§302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可知(C)之論述非本題正確選項。

(三)經再審程序而為之判決,稱為再審判決,可知(D)之論述非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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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9/2025 4:38:30 PM的回覆:

34、甲並無犯罪前科,某日突於酒後在街上大吵大鬧,員警獲報到場勸阻,甲動手打員警一巴掌(未成傷)後離去,甲酒醒後深感後悔,自行前往警局投案,員警製作筆錄後移送檢察官複訊,檢察官以甲犯妨害公務罪,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事實,當庭逮捕甲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下列何者正確?

(A)甲並非現行犯,故檢察官不能逮捕甲

(B)甲不可以聲請提審

(C)甲請求法院交保,法院不得駁回

(D)法院開羈押庭訊問被告,均不得於夜間行之

【題目解答】(C)

(一)刑事訴訟法§228Ⅳ規定:「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本題事實甲自行到場,故檢察官非經逮捕不得聲請羈押,可知(A)之論述「故檢察官不能逮捕甲」係屬錯誤。

(二)提審法§1Ⅰ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依但書可知本題事實檢察官已向法院聲請羈押,可謂依刑事訴訟法由法院提審,(B)之論述「不可以聲請提審」係屬錯誤。

(三)刑事訴訟法§114ヾ規定:「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刑法§135Ⅰ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題事實甲動手打員警一巴掌(未成傷)後離去,符合§114ヾ規定,可知(C)之論述「請求法院交保,法院不得駁回」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刑事訴訟法§93Ⅴ規定:「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可知(D)之論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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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30/2025 6:08:30 PM的回覆:

35、下列何種與強制處分有關之行為或決定應經訊問被告後始得為之?

(A)檢察官搜索被告住居所前

(B)檢察官初次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前

(C)法院裁定羈押被告前

(D)法院核發拘票前

【題目解答】(C)

刑事訴訟法§101Ⅰ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而(A)(B)(D)之強制處分,則無相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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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30/2025 6:10:00 PM的回覆:

36、有關暫行安置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A)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原因可能存在

(B)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C)有緊急必要

(D)犯罪嫌疑輕微

【題目解答】(D)

刑事訴訟法§121-1Ⅰ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六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可知(A)(B)(C)之論述均屬正確,而(D)之論述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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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30/2025 6:11:01 PM的回覆:

37、下列何者不屬於強制辯護案件?

(A)內亂罪

(B)外患罪

(C)妨害國交罪

(D)公然侮辱罪

【題目解答】(D)

刑事訴訟法§31Ⅰ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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