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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高點中針對釋587的評析
發表人 誠心請教  

發表日期

1/5/2005 5:53:29 PM
發表內容 1.民法第1063條提起否認之訴有一年之限制,並規定僅夫妻之一方才能提起,其立法理由為何?

2.當事人超過上述一年期間之規定未能及時提起否認之訴,是否一輩子無法讓子女認祖歸宗?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可否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茲救濟?

3.民法第1063條否認之訴與民事訴訟法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兩者之關係如何?對於親子身分關係之確定上,各扮演何種角色?

4.釋字第587號解釋是否誤解民法第1063條否認之訴之立法目的?或者忽略民事訴訟法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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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會不會當初沒想那麼多...要查立法理由
2   依該兩號判例的確是的   而且亦無法提起確認親子
關係不存在之訴   而這個觀念   記得許政大在課堂
中有提過   似認為此訴僅能居補充地位且僅為確認
之訴   故未依1063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已無法透過
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形成新的身分關係   所以大法
官才做了解釋
3   我記得沒錯的話   糕點出版親屬繼承精要許律師書
上提到   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典型是生父任意認領子
女並無需以訴為之   因此生父的確已有認領意思表
示或觀念通知   新的身分關係已形成   但子女卻不
認為已被認領而產生爭執   這時就可提起確認親子
關係存否之訴   而此時確認之訴並沒有形成新的身
分關係喔   只是在確認當事人所爭執的法律關係而
已   而否認子女之訴則是形成了新的身分關係..
4   和1的說明有關係   是不是當初根本沒想到這個問題
不得而知   真的要查立法理由   
該號釋字依2.3說明應該得知   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在
這裡根本不能用...

有沒有高手出手相救一下   這可能也會是司法官的
口試題目   不希望我的理解是錯的   到時就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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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小題解釋理由書有啦:
「惟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未規定子女亦得提起否認之訴,或係為避免涉入父母婚姻關係之隱私領域,暴露其生母受胎之事實,影響家庭生活之和諧。」
第2小題從聲請的事實摘要就看得出來,我貼一下:
案一、楊元0法定代理人林淑0聲請解釋案
本件聲請人楊元0之母林女於八十年間與蕭0結婚,八十五年間即離家,與蕭0無同居之事實。聲請人於八十六年間出生,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推定為蕭0之親生子女。因母林女逾法定期間未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乃以聲請人與蕭0無事實上之親子關係為由,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經判決駁回,遂認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婚生子女推定之一年除斥期間規定,以及子女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訟,已剝奪子女依訴訟程序確認生父之權利,有侵害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爰聲請解釋。
第3小題我的理解和你差不多,民訴§583、589並沒有規定「確實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所以如果口試的時候問起,你不妨先講一下法條的規定,再說說實務的作法。
第4小題,587主要是要解決子女能不能提起否認之訴的問題,但是對於所謂的「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並沒有說明,也不能就此認為大法官就忽略了這個問題。

最後再補充一下我的看法,1063之所以要有除斥期間的規定,最主要還是為了顧及身份關係安定性,想想看,一個人活到二、三十歲,你的父母、兄弟姐妹、親戚、朋友等人際關係都已經根深蒂固了,這個時候如果還允許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法官告訴你,養你三十年的老爸不是親生的,你的妹妹和你一點關係都沒有,那麼這個社會不會大亂嗎?這就是一個立法上的利害權衡,因為隨著一個人社會化的程度愈來愈深,血統聯繫的重要性也會愈來愈低,就好像我們愛自己的父母,絕不只是因為我們有血緣關係,而是因為他們對我們毫無保留、毫無條件的付出,不是嗎?

ps:我也是校友哦,星期六都要pass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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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人記不記得,民國八十九年二月民事訴訟法修法以前,提起確認之訴有嚴格之限制,以確認「法律關係」成不成立及「證書」之真偽為限。而親子關係是一種事實,非法律關係,故依當時的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的規定及實務上的見解,親子關係存不存在,不得作為確認之訴的標的。

但是修法以後,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也可以提起確認之訴,包含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各位應該在報紙上常常看到有一些企業財團老板的情婦帶著私生子女出面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上述民國二十三年及七十五年之判例是依據當時之舊法所為裁判,依法並無錯誤。

我個人猜測,民法第1063條否認子女之訴,設定一年期間之限制,當初立法上只是單純希望夫妻雙方能儘早確定子女的血源關係,以免子女的身分一直處於不確定狀態。所以沒有考慮到子女本身是否也可以提起否認之訴,畢竟子女年齡太小,而且子女還是可以透過母親提起否認之訴。本件大法官會議解釋之申請人,可能因不慎逾越民法第1063條否認子女之訴的一年期限,事後又不懂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所以才想一些理由將子女拉出來,想辦法延長提起否認之訴的期限。

各位想想,子女有什麼資格跟父親說:我否認你是我爸爸。

畢竟母親是跟誰受胎?   也只有母親比較清楚,如果母親自己不告訴子女事實,子女大概也不敢公開否認他爸爸。除非子女曾經跟掛名的爸爸一起去驗DNA.   

我個人以為,男女之間的結晶問題,就讓男女雙方自己提否認之訴。子女還是透過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比較妥當。

我覺得上述大法官會議解釋,是見樹不見林,未斟酌民事訴訟法修法的前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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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點看法
我的印象是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不是八十九年修法以後
才可以提的   實務一直所否認的是如下的訴訟   確認他是我爸   我媽   實務不承認這樣的訴之聲明   但承認可以提
我和他沒有赴子關係的訴訟   ....這個講法是雙榜前名師
宇法上課所提到   ...我不知道有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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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樓上:

請參考下列依據舊法裁判之判例

裁判字號:   48年台上第   946   號   
要  旨:   確認之訴除確認證書真偽之訴外,應以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七條之規定自明。身分為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非即法律關係之本身,身分之存在與否,乃屬一種事實問題,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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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大家對釋587似乎無法解讀,看來大家對身分法及民訴的功力可能不夠?能否針對這四個問題解釋一下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5/2005 8:32:08 PM的回覆:
1.民法第1063條提起否認之訴有一年之限制,並規定僅夫妻之一方才能提起,其立法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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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期間乃是立法者考量身分關係之安定性所作之評價規範,而僅夫妻方能婚生否認之訴之立法理由,就如同74年修法前之1067一樣,為顧及父母婚姻關係之隱私領域,避免暴露其生母受胎之事實,影響家庭生活之和諧。

2.當事人超過上述一年期間之規定未能及時提起否認之訴,是否一輩子無法讓子女認祖歸宗?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可否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茲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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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87以前
生父及生母遲誤一年期間未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便無任何救濟途徑,無法提起否認之訴(超過一年),當然無法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加以救濟,為何?因為親子關係非常明確的存在(1062,1063),並無存在任何不明確需要以確認之訴加以確認之必要。
釋字587以後
為顧及子女追求真實血統之人格權益,於生父,生母以外,另外承認子女本身得於釋字587公佈一年內以法律上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3.民法第1063條否認之訴與民事訴訟法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兩者之關係如何?對於親子身分關係之確定上,各扮演何種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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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否認係透過判決推翻1062,1063所推定之親子關係(親子關係存在與否明確),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親子關係存在與否不明確),則係透過確認判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與否,例如,生父提供生活費於情婦(有非婚生子女),情婦主張生父已撫育,生父主張未認領,此時便須透過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親子關係存在與否不明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與否。



4.釋字第587號解釋是否誤解民法第1063條否認之訴之立法目的?或者忽略民事訴訟法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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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沒錯,錯的是真實血統聯絡之事實,與婚生推定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許多人搞不清楚,亦即,何謂事實?何謂法律關係?民訴247的客體許多人分辨不出來(身分與身分關係二者不同)。






回覆 誠心請教 在1/5/2005 9:44:33 PM的回覆:
老師解釋的好清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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