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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親屬法問題
發表人 HENRY  

發表日期

1/4/2005 10:47:01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
我遇到一個題目.題目說1.甲男乙女相愛.但為節省費用.只找2位好友當證人.直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沒有公開儀式那請問他們婚姻效力為何?依982條第2項是推定有效.但沒舉行公開儀式又是無效.到底有啥瑕疵阿.
2.題目也沒提到她們夫妻財產制的問題.是不是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阿
3.之後甲男至大陸工作.藉口無力負擔家庭費用.請問他們家庭費用的負擔是依照1003-1條的規定嗎?又假如甲男不負責.乙女要如何主張阿.
4.要是證實甲男包二奶.乙女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回覆 一知半解 在1/5/2005 12:17:30 AM的回覆:
我是學員,試著幫老師越俎代庖回答一下(若有錯誤,麻煩老師補充ㄅ指正)

1、結婚有實質要件(包括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與形式要件,你的問題主要為形式要件,因此針對此部分解說。

我國目前採取儀式婚,因此982條第1項規定結婚必須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若不具備前述要件,則婚姻無效,而該題目敘述僅有二個證人但欠缺公開儀式,因此不符合該第1項規定。不過,982條第2項亦規定,若依據戶籍法為結婚登記,則「推定」其婚姻有效(推定具有第1項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之要件),題目有說明至戶政事務所行結婚登記,故只要在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之前,這段婚姻基本上「仍為有效」,不容爭執、否認其結婚效力。


2、如果夫妻未約定財產制(約定共同財產制或約定分別財產制),則依據第民法1005條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不過就算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還要視實際案例,再來決定究竟是「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或為「非常法定夫妻財產制」--又可分「當然」非常法定財產制(1009條,夫妻一方受破產宣告)及「宣告」非常法定財產制(因夫妻一方聲請1010條;因債權人之聲請1011條)


3、家庭生活費用依據1003條之1第1項規定,依照夫妻之「經濟能力強弱」、「家事勞動多寡」及其他情事分擔。而且依據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付扶養義務,不是丈夫隨口說「無力負擔」,就可輕易拋棄、撇清負擔家庭生活費的義務(而且不管在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下,均有家庭生活費用請求之適用)。

如果丈夫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依據10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妻子可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此外,妻子可向先生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準用1117條第2項,太太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即可,無須無謀生能力),值得注意的,如果對於家庭生活費用對配偶聲請假扣押時,依據民訴第526條第4項規定,只要提供請求金額十分之一作為擔保金。


4、若男方包二奶,可能侵害妻子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據1020之1規定,妻子可向法院聲請行使撤銷權,以確保自身權益。另外,如果掌握這對狗男女通姦證據,還可聲請裁判離婚(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部分可能有刑法239條通姦罪)。
回覆
李俊德 在1/5/2005 1:16:28 AM的回覆:
回答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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