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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發表人 思路不順  

發表日期

1/3/2005 9:37:32 AM
發表內容 請教李老師,學生想跟您確認一下,您在身分法論及事實關係與法律關係時,所舉之一個例子。試簡化如下:

甲男乙女為合法夫妻,甲乙生A子,甲男另與丙女在外私生B子。甲死亡後,B子主張甲男生前曾對之為認領,惟A子否認之。按照課堂錄音,此時B子可對A子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確認法律關係之訴)。

接著您在課堂上又論及提到,死亡所消滅者係親子關係,而非身分(事實關係)。

學生有疑問者,係在對照您民訴(二)後,該書在"起訴之限制"中寫到,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之訴,以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將來可能發生或已消滅之法律關係,不得提起確認之訴。

以上三點結論,學生覺得似有矛盾,但又無法看出問題之所在,故還望老師指點,以利學生找出學習上之盲點。

回覆
李俊德 在1/3/2005 2:06:53 PM的回覆:
1.生父已為認領或撫育,提起之訴訟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生父現尚生存)而非1067之強制認領訴訟。如現尚生存之生父未為認領且不願認領,則提起1067之強制認領訴訟。
2.若生父已死亡,而生父生前已為認領或撫育,此時產生爭執必定與遺產糾紛有關,此時則以否認繼承資格之繼承人為被告,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1146見釋字437),此時便有確認繼承人資格(為生父之子女)並排除對繼承財產之妨害。
3.若生父已死亡,而生父生前未為認領或撫育,此時則無任何救濟之管道。
回覆 思路不順 在1/3/2005 3:46:40 PM的回覆:
原來是第一點理解上出了問題,謝謝老師詳盡的解答
回覆 思路不順 在1/3/2005 4:24:05 PM的回覆:
自己又設想了一個相反例子,所以可否再追問老師一下:

若上例中,A子未否認生父生前已對B子為認領或撫育,而係生父生前在外欠債太多。而A子B子因不熟法律,已超過得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期間。

A子對生父生前債務為清償後,此時B子(私生子)否認生父生前曾為認領或撫育。請問老師,此時是否只須依第1156第二項(公同共有關係內部關係求償),提起給付之訴即可?
回覆
李俊德 在1/3/2005 8:02:45 PM的回覆:
那我會問,你的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何?
回覆 思路不順 在1/3/2005 9:09:34 PM的回覆:
TYPO:應該是民法第1153條之第二項才對

設男男之原配,已先於甲男死亡時,試回答老師之問題如下:

A子之訴訟標的:民法第281條第一項

原因事實:
1.A子與B子均為甲男之婚生子女

2.A子與B子,未有喪失繼承權事由,亦符合同時存在原則,故依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AB二人為甲男之遺產繼承人。

3A子與B子,已逾越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期間,依民法第1148條,自繼承開始時,承受甲男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4.依第1153條第一項,AB二人對甲男生前之債務,負連帶責任。依同條第二項,AB二人對甲男之債務應按其應繼分比例分擔之(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

5.今A子對甲男生前之債務為清償,致B子同免其責任,故依民法第281條第一項,A子得向B子請求償還B子應負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回覆 思路不順 在1/3/2005 9:22:23 PM的回覆:
   sorry....好像漏未論述"遺產分割前"了。

不過就算討論到也沒用,因為還沒學會  =_=
回覆
李俊德 在1/3/2005 9:39:36 PM的回覆:
很好啊!還可以透過無因管理加以主張。
回覆 思路不順 在1/3/2005 9:44:10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提示

讓學生對事實關係與法律關係,以及對確認之訴之領悟,更為深入。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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