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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配偶死亡後,他方生存配偶與死者親屬(姻親)關係之維持問題?
發表人 不解  

發表日期

1/2/2005 12:27:51 AM
發表內容 老師你好,有個問題最近一直在思索,但一直不得其解,在這裡提出來,希望你能幫忙解惑,謝謝。

問題其實也很簡單:那就是配偶死亡後,他方生存配偶與原來姻親間之姻親關係是否消滅。

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撤銷而消滅,至於死亡則沒有規定。翻了講義第7頁,看到一則民國30年上字第2239號判例,大略講述姻親關係並不因配偶死亡而消滅。查閱了中六法,也解說「死者與生存者配偶一方親屬間姻親關係消滅,但尚生存之配偶與死者間親屬關係仍不消滅」,如果我理解沒錯,這段話意指「夫死後,妻子與夫家之親屬關係尚未消滅,而妻死後,反之亦然」。若真的如此,是否產生不少矛盾或適用困難等狀況。

首先,以老師上課曾說過的考題為例(大學同學變成舅媽那個案例),87年修法後,三親等旁系姻親的舅媽若與舅舅有效離婚,則我可以與她結婚,但是若舅舅死亡後,舅媽與我的姻親關係是否還維持呢(不管舅媽有無再嫁)?如果仍維持,表示我不能娶舅媽(違反民法983近親結婚規定),可是如此一來,不是出現價值輕重倒置的問題?

因為舅舅與舅媽離婚,舅舅尚活在人世,可是依照法律我能與舅媽結婚,可是舅舅死去後,反而我不能跟舅媽結婚,這樣不是有點奇怪。

其次,我還聯想到其他親屬的問題。假設舅媽在舅舅死掉後改嫁,那麼我與舅媽的新老公有沒有親屬關係?

老師講義第6頁有提到,74年以後,「再婚不再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換句話說,舅媽在舅舅死亡後改嫁仍與我維持姻親關係,那麼我與她的新老公之關係,按照法律用語,算作「血親之配偶(舅媽)之配偶(新老公)?」那是什麼東東呢?

如果74年以前,舅媽在舅舅死亡後改嫁,便與我解消姻親關係。但若舅舅與舅媽生有兒子,那時候,就算舅媽與我的姻親關係消滅,但從外甥身上還是會發生親屬關係,亦即舅媽變成我的「血親(外甥)之血親(外甥的媽媽)」?這又是啥東東?

再舉一個較為離譜的狀況,如果我前後合法娶了七位妻子(娶第一個老婆,等她死去後再娶第二位老婆,其他後任老婆依此類推)(怎麼,難道我是藍鬍子啊),依照現行說法,老婆死去後,我與她家人的親屬關係依舊維持,換句話說,我的岳父岳母在太太死去後,還是本人的岳父岳母,那麼到第七位老婆時,不啻代表我有七對岳父岳母嗎?這樣理解對嗎?如果正確,不是非常荒謬?

其他還可以舉出許多有趣的例子,不過前述寫的,已經粗淺表達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因為假日關係,身旁沒有其他書籍可供參考(聽從老師你的教導,只要好好熟讀你的講義,呵呵),等到星期一上班後,我會去圖書館查閱其他教科書,看看有沒有學者想過這個問題,或者有什麼其他的想法。
回覆
李俊德 在1/2/2005 2:08:49 AM的回覆:
問題其實也很簡單:那就是配偶死亡後,他方生存配偶與原來姻親間之姻親關係是否消滅。

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撤銷而消滅,至於死亡則沒有規定。翻了講義第7頁,看到一則民國30年上字第2239號判例,大略講述姻親關係並不因配偶死亡而消滅。查閱了中六法,也解說「死者與生存者配偶一方親屬間姻親關係消滅,但尚生存之配偶與死者間親屬關係仍不消滅」,如果我理解沒錯,這段話意指「夫死後,妻子與夫家之親屬關係尚未消滅,而妻死後,反之亦然」。若真的如此,是否產生不少矛盾或適用困難等狀況。

首先,以老師上課曾說過的考題為例(大學同學變成舅媽那個案例),87年修法後,三親等旁系姻親的舅媽若與舅舅有效離婚,則我可以與她結婚,但是若舅舅死亡後,舅媽與我的姻親關係是否還維持呢(不管舅媽有無再嫁)?如果仍維持,表示我不能娶舅媽(違反民法983近親結婚規定),可是如此一來,不是出現價值輕重倒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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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不會解消生存之配偶與死者之親屬的姻親關係。
學理之基礎即:
1血親關係係因出生而發生,因死亡而消滅
2姻親關係係因婚姻之締結而發生,自然因婚姻解消而消滅〈74年修正971即為貫徹此旨〉。
至於離婚或死亡孰輕孰重,可能有待評價,但此乃立法評價之部分。
能仔細想這些問題,蠻難能可貴。
回覆 一知半解 在1/3/2005 1:01:22 AM的回覆:
所以,如果命題老師詐一點的話,大學同學是舅媽那題,如果改成舅舅死亡,最好還是死亡宣告,那麼接下來我與舅媽結婚的種種法律關係之效力問題,一定會有很多人上當(尤其題目加上日後舅舅如果回來,又提出撤銷死亡宣告的事實)

因為,搞不好大家錯誤聯想舅舅舅媽死亡宣告後,婚姻關係解消,那麼我就可與舅媽結婚,但其實不然,因為這時旁系姻親關係尚未解消啊。

或者當舅舅提出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而眾人又分析民訴640條善意惡意、大法官釋字362、552號解釋,結果根本多餘,因為自始我與舅媽根本「不能結婚啊」。

我認為「旁系姻親的關係解消與否」,日後可能成為命題之「伏筆」或「陷阱」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3/2005 2:13:07 AM的回覆:
沒錯,所以身分法不難,但是要很小心,輕忽的話,一樣會死的很難看。
回覆 補問 在1/4/2005 11:16:54 PM的回覆:
老師您的意思,是否就是說,

夫妻之一方死亡,僅消滅基於夫妻身分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至於生存之一方與死亡之他方間之配偶關係(事實關係),或生存之一方與死亡之他方親屬間之姻親關係(事實關係),不因死亡而受影響。
回覆 一知半解 在1/5/2005 12:49:03 AM的回覆:
補充學者看法


※姻親關係不因夫妻一方死亡而消滅?

◎肯定見解--民國74年修正971條之立法理由:
74年修正時,立法者認為,將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列為姻親關係之原因,而不將妻死夫再婚或贅夫死妻再婚一併列入,顯然違法男女平等原則,又何況我國民間,夫死妻再婚後,仍與前夫親屬維持原有姻親關係情誼者所在多有,足見該條規定與民間實情亦有不符。因此,將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時不列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


◎否定見解(尤其強調配偶一方死亡,他方再婚時之姻親關係解消問題):
1、 陳祺炎(三人合著,民法親屬新論,P53)
配偶之一方死亡後,理應考慮他方配偶有權、亦應有機會消滅其與死亡配偶親屬間之姻親關係,始能應付實際上之需要,進而如生存配偶再婚者,其與死亡配偶之血親、姻親間,曾經存在之姻親情誼,亦應視為諸歸消滅,較合個人主義民法之理念。

2、 戴東雄:(二人合著,親屬法,P42)
姻親乃藉婚姻之媒介,與一定之親屬發生法律上之權利義務,如配偶一方死亡,而他方再婚時,宜使該法律上之權利義務,由新婚配偶之親屬取代,原因親無繼續存在之必要,如此解釋,既能達到男女平等之原則,又能符合姻親在法律生活之實益。事實上,生存配偶再婚時,仍與前配偶之親屬維持姻親關係者,將會造成姻親關係複雜化之結果。

3、 林菊枝(親屬法新論P30∼31)
依新法之規定,夫妻之一方死亡後,不問他方是否已再婚,不問當事人是否願意,仍一味強制其與前夫、前妻之親屬維持姻親關係,是否妥當,有待商榷。妻之一方死亡後,當事人有意時,以法律強制維持此一關係,尚無可厚非,但如生存配偶再婚,或當事人無意維持此關係時,是否有此必要,頗有疑問。
日本民法第728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Ⅰ)。夫妻之一方死亡時,他方生存配偶有終止姻親關係之意思表示時亦同(Ⅱ)」,給予生存配偶有選擇之可能性,富於彈性。我民法也宜設例外之規定,尊重當事人之意思,原則尚可任意當事人維持此一關係,在雙方無此意思時,不妨任其消滅姻親關係,始為合理。
回覆
李俊德 在1/5/2005 1:32:46 AM的回覆:
回答:補問                     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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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一知半解
你找這麼多的資料,真是有心,但是我建議你在記憶或理解上應以法條為主,學者對死亡後再婚能否解消姻親關係,主要是不贊成74修法意見,但是這種意見已經沒有討論跟記憶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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