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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這樣的做法,是否可以避免高額訴訟費
發表人 法蘭克  

發表日期

12/31/2004 4:45:43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目前我正處理一保險理賠案件,當然,對方似乎否認保險契約有效,由於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數億元,核算法院訴訟費用自然不低,為避免一開始就繳交訴訟費用之不利益,可否先就保險債權存在與否提起確認之訴,視審理過程法官之心證,再行訴之追加或待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再行提起同一起訴理由之給付之訴?如此是否將構成重覆起訴或欠缺權利保護利益等將遭訴訟判決駁回之風險存在,這種撇步,是否可行?我詢問了很多朋友,卻無人可資解惑,特請教李老師,無任感恩!.....
回覆
李俊德 在12/31/2004 6:16:49 PM的回覆:
我大概了解你想用的方式,可以嘗試一下,但精確的做法應該是這樣:
一、非確認保險債權存在與否
首先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因訴訟標的相同,裁判費一樣,而且你一定會被法院以欠缺訴訟利益以訴訟判決駁回。
二、確認保險關係存在與否或確認保險契約有效〈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
此時訴訟標的為保險契約本身,再跟法院爭執其確認為基礎關係或基礎關係事實應以所繳交保險費或保險人之責任準備金為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如果法院堅持以保險理賠之金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進入下一步。
三、依最低損害賠償請求之聲明起訴
這個部分依據為民事訴訟法244第四項,另外,要補充損害賠償之原因事實有四: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法律行為〈保險契約,損害擔保契約〉及法律規定。保險契約亦在最低損害賠償請求之主張範圍中。
四、都不行的話,以一部請求的方式為之
這個部分依據為民事訴訟法436之16的反面推論。
回覆 法蘭克 在1/3/2005 11:37:59 A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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