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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身分法的問題
發表人 笨笨  

發表日期

12/31/2004 1:15:57 PM
發表內容 想請問老師一個我讀親屬.繼承的一個疑問:

在民法第1140條,
戴東雄老師採本位繼承說:
在子輩全部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認為不符民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發生要件
子輩全部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孫輩繼承係本位繼承,而非代位繼承

在抛棄繼承,有一個問題:
甲有妻乙及子A.B二人,A.C結婚生二子a.b,B.D結婚生一女c,甲死亡時留下現金六百萬:
(三)A先於甲死亡時,而B又抛棄繼承時,繼承之法律關係如何?
基於戴老師在前述民法第1140條所採的本位繼承說的見解,本題戴老師認為:應由配偶與所有孫輩平均繼承說,所以乙.a.b.c各得遺產四分之一

我的問題是:
戴老師是否認為繼承開始時,只要子輩全部無法繼承,不論其原因是死亡.喪失繼承權.抛棄繼承...,皆應由孫輩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4條與配偶,基於固有權平均繼承?

在此先謝謝老師的解惑!
回覆
李俊德 在12/31/2004 1:58:08 PM的回覆:
是的,你的認知是正確的。
另外,我建議你看本土法學53期 林秀雄老師      子輩繼承人全部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孫輩繼承人之繼承問題一文。   
回覆 笨笨 在12/31/2004 5:18:06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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