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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訴395條第2項實務上運作情形-我遇到不遵守的法官
發表人 56456  

發表日期

12/27/2004 3:17:59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
請問您民訴395條第2項實務上運作情形如何,
我遇到一個難題是:
我方於第一審遭假執行之宣告並執行完畢
經上訴第二審雖已先就此部分先為辯論
我爰395條第2項預為聲明
第二審法官竟苦口婆心要我撤回此部分聲明
我私下猜測:由於有了這部分聲明,法官必須就損害額多寡加以認定,無形中增加寫作判決之負擔
但395條第2項確實是法律賦予之程序權益
我該不該聽從法官之諭,而自動撤回,我若堅持不撤,會不會受致不利心證,請李老師為我解惑
回覆
李俊德 在12/27/2004 3:56:32 PM的回覆:
每個法律人都不同,我也無從預測〈理論上不會,實則難料〉,只能為你祈禱了,保重!
回覆
李俊德 在12/27/2004 10:19:23 PM的回覆: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7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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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很久,你還是委婉的跟法官表示你的當事人有諮詢過別的法律顧問,別人有告知他上述條文可免徵裁判費,如果撤回的話,可能將來有失職被求償之可能。
回覆 開版人 在12/28/2004 10:38:47 PM的回覆:
謝謝您,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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