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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問題] 民法繼承特種贈與歸扣之問題
發表人 小桔  

發表日期

12/24/2004 1:00:46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現行學說上對特種贈與是否歸扣仍存有爭議,其中林秀雄教授主張特種贈與係遺產的先給,亦即若特種贈與之受讓人於繼承時,特種贈與超過繼承人之應繼分時,該繼承人應負有返還之義務,但學說上所討論是否負有返還義務時,皆以是否超過應繼分或是否侵害他人特留分為前提,但我有個問題是介於這兩種情形中間,也就是特種贈與未超過應繼分,亦未侵害特留分,但是超過比所應分得之遺產多,此時繼承人是否應返還多出之部分?
舉一例說明
Q:甲有配偶乙,四兒女ABCD,母F,甲生前因C營業給40萬,承諾死因贈與給F   40萬,遺贈給E大學60萬,並指定乙的應繼份為100萬。現甲死亡,剩下財產300萬,問應如何分配?
我依林秀雄教授一貫的學說(特贈為遺產的先給)解法如下
1.乙ABCD皆是繼承人不作贅述
2.乙ABCD應繼分皆是1/5
3.總共財產數額300+40=340
 ^^^1173條
4.乙ABCD之特留分依1123條,1124條,1125條--->都是(1/5)*(1/2)*340=34
5.死因贈與,遺贈,指定應繼分這些死後處分都先給完後剩下140      再除以四就是ABCD可以分得的財產35,並不會侵害特留分,無須扣減
6.ABCD每人可得35萬,但C已經先拿40萬,ABD不足部分應該以179向C要五萬
7.結論,實際分得遺產
A--35
B--35
C--無法拿得遺產,且要拿5出來補
D--35
E--60
F--40
乙--100

就我的解法(推測林之見解)而言,C雖未侵害特留分亦未超出其應繼分1/5,但其應分得之遺產實為35萬卻拿了40萬,故應負有返還5萬之義務
請問老師,這種情形要返還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24/2004 1:29:08 PM的回覆:
乙之特留分及其他子女特留分可能有問題。我個人認為林秀雄老師在若干文章中用語不甚精確,亦即,應繼分及特留分都應該只是數量之比例(1/2,1/3,1/4)而非具體特定(100萬,某不動產),因為繼承係屬公同共有。
回覆 小桔 在12/24/2004 3:41:48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
您的意思是說林教授的見解較精確用法,其實應該是特種贈與超過具體特定應該分得遺產額即須負返還義務,   而非超過抽象應繼分比例始負返還義務
故C仍應負有5萬元的返還義務
回覆
李俊德 在12/24/2004 4:12:42 PM的回覆:
你可以看林秀雄老師家族法論文集〈二〉289,290頁之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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