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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承攬人蓋了間海砂屋之侵權責任
發表人 點點  

發表日期

2/15/2008 11:43:52 PM
發表內容 對於承攬人蓋了間海砂屋所造成之侵權責任
我無法區分純經濟上損失.商品自傷.債權
可否請老師提點一下
感謝萬分
回覆 小戴 在2/16/2008 7:20:08 AM的回覆:
可以主張的權利:
ㄧ、不完全給付。
二、物之瑕疵擔保。
三、詐欺。
四、物之性質錯誤。
五、侵權行為(侵害當事人之精神表意自由權)。
            ^^^^^^^^^^^^^^^^^^^^^^^^^^^^^^^^^^^^^^^^^^^^^^^^

你問的是這個嗎?
回覆 點點 在2/16/2008 11:02:24 AM的回覆:
小戴您好
我問的是第五點其中另一小部分
回覆
李俊德 在2/16/2008 8:38:28 PM的回覆:

你自己設想一個案例,我跟你一齊討論。

你設計初步例子,我再補齊。
回覆 點點 在2/16/2008 10:09:35 PM的回覆:
老師您好
其實我因為96第8次決議出來後自己打算舊題新解
該題是九十五年台大法研所民法考題
甲公立大學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月與乙營造公司訂約,由乙負責為甲興建五層之實驗大樓。
1.若系爭大樓經乙興建至第二層,甲亦已給付工程款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時,發現地下室及第一、二層樓均有結構性安全問題,且無法修補。請問:甲得為如何之主張?
   
2.若系爭大樓如期於八十九年一月興建完成並交付甲使用,甲亦付清工程款二千萬元後,於九十五年三月間,發現整棟大樓有結構性安全問題,且無法修補,而該問題係因乙以三百萬元向丙公司購買之材料有嚴重瑕疵所致。甲為顧慮師生安全,要求乙拆除系爭大樓,乙斷然拒絕。甲遂以五百萬元之代價,另請他人拆除之。經查,丙以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本公司售出之材料如有瑕疵,以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對於客戶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且賠償範圍不得超過材料售價」。此外,乙、丙均因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而不知該材料有系爭嚴重瑕疵。請問:甲、乙、丙三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第1小題契約責任中不完全給付的部分加入96第8次決議見解
但是在侵權責任部分,我不知道要怎麼下筆,有點類似是債權或是純經濟上損失(應該不是商品自傷吧),最後我選擇因其非"固有利益之損失",所以不適用民法184第1項前段

第2小題
在甲對乙之請求中涉及諸多承攬的時效問題
契約部分處理完後
在侵權責任部分一樣不知道要寫債權比較好?還是非固有利益之損失比較好?而不適用民法184第1項前段

最後再請問老師一個問題
倘若物之瑕疵.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責任皆可請求時
是不是皆可用77第19次決議主張擇一為之?
回覆
李俊德 在2/16/2008 11:07:31 PM的回覆:
第1小題契約責任中不完全給付的部分加入96第8次決議見解
但是在侵權責任部分,我不知道要怎麼下筆,有點類似是債權或是純經濟上損失(應該不是商品自傷吧),最後我選擇因其非"固有利益之損失",所以不適用民法184第1項前段

第2小題
在甲對乙之請求中涉及諸多承攬的時效問題
契約部分處理完後
在侵權責任部分一樣不知道要寫債權比較好?還是非固有利益之損失比較好?而不適用民法184第1項前段
-------------------------------------------------------------------------------
為什麼你要討論侵權行為?
回覆
李俊德 在2/16/2008 11:10:02 PM的回覆:

倘若物之瑕疵.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責任皆可請求時
是不是皆可用77第19次決議主張擇一為之?
---------------------------------------------------------------------------------
為什麼要扯這個決議?
回覆 點點 在2/17/2008 12:22:44 AM的回覆:
老師您好
請問何時才不需要檢討侵權責任呢?
看了不少題目都是契約責任完後
再檢討侵權責任(只是很多時候我感覺像幫襯)
倘若3者都成立時再以77.19次決議依照請求權規範競合說
擇一為之
請老師指點一下
回覆
李俊德 在2/17/2008 8:54:59 PM的回覆:
請問何時才不需要檢討侵權責任呢?
--------------------------------------------------------------------------------
無法判斷是否構成侵權責任時

1.甲將海砂屋賣給乙

2.甲明知為海砂屋卻隱滿不告知而賣給乙
------------------------------------------------------------------------------
第一種通常僅討論契約責任

第二種則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均會討論
回覆 點點 在2/17/2008 10:37:13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的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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