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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有關給付不能的問題
發表人 稍九機  

發表日期

12/20/2004 10:26:57 PM
發表內容 甲將車一部價賣於乙,約定以甲之營業所為清償地。後來乙為將該車贈送丙,情商甲直接將該車送至丙住所交付於丙,甲同意之,並委由丁運送。問:
(1)
(2)該車在運送至丙住所途中滅失時,甲是否尚得對乙請求給付價金?
(3)倘丁就該車之滅失有過失,乙、丙對甲、丁有無損害賠償請求權?

就子題   (3)老師的回答是
乙對甲不可主張226(此時屬扵不可歸責甲      丁非甲的債務履行輔助人)
 
我的問題是
1關扵代送債務   以及374的理解我應該沒問題
            但是丁為什麼不是甲的債務履行輔助人
               難道是丁的嗎?
回覆 稍九機 在12/20/2004 10:42:40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   題目有錯   以下是更新版


甲將車一部價賣於乙,約定以甲之營業所為清償地。後來乙為將該車贈送丙,情商甲直接將該車送至丙住所交付於丙,甲同意之,並委由丁運送。問:
(1)
(2)該車在運送至丙住所途中滅失時,甲是否尚得對乙請求給付價金?
(3)倘丁就該車之滅失有過失,乙、丙對甲、丁有無損害賠償請求權?

就子題         (3)老師的回答是
乙對甲不可主張226(此時屬扵不可歸責甲                  丁非甲的債務履行輔助人)
 
我的問題是
1有關;代送債務         以及374的理解我應該沒問題
              但是丁為什麼不是甲的債務履行輔助人
 難道是乙的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20/2004 11:23:19 PM的回覆:
此時的丁應屬一般第三人,而非歸責事由擴張之債務履行輔助人(224),否則你怎麼解釋危險已經移轉了。
回覆 薑母鴨 在12/21/2004 10:41:03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所以這時候乙因為374的關係,還是要把價金交付給甲,但是乙可依225第二項向甲請求代位對丁的損害賠償責任

我的問題是:對丁的損害賠償責任其依據為何?
除了可代位甲對丁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以外,還可以代位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2004 1:01:37 AM的回覆:
代償請求權之標的物有四: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保險金及公法上補償請求權。
回覆 薑母鴨 在12/22/2004 11:06:48 PM的回覆:
謝謝謝老師的回答
我想應該是我不太會問問題
我把題目再完整的說明如下


所以這時候買受人乙因為374的關係,還是要把價金交付給出賣人甲,但是乙可依225第二項向甲請求代位對丁的損害賠償責任

我的問題是:代位的內容為何?
除了可代位甲對丁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以外,還可以代位甲對丁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嗎?
若答案是肯定
則丁非老師所說屬一般第三人,      甲丁之間仍然有契約關係

若答案是否定
那就更奇怪了   ,甲一把東西交給丁的行為,      居然會消滅彼此的債權債務關係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2004 11:48:39 PM的回覆:
這有什麼奇怪,債之關係的相對性。
回覆 上班族 在2/16/2005 10:10:01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想請問老師
這個問題老師最後的結論是

乙可依225第二項向甲請求代位對丁的損害賠償責任
而其內容除了侵權行為責任還有債務不履行責任
當然最後還要配合請求權相互影響說來討論一下囉

回覆
李俊德 在2/16/2005 1:40:22 PM的回覆:
請求權相互影響說?不需要。
一般而言,討論此學說,必定是債務不履行有特殊之規範目的(434,410)造成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相歧異之結論,才有討論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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