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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
發表人 忐忑  

發表日期

1/29/2008 6:17:11 PM
發表內容 大略...督促程序所發   支付命令   民   訴寫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   效力
所以   若債權人提強制執行後      債務人   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引的是
強執法第14條一項      但學生認為   畢竟督促程序   未經"實體審判   "      所以考試寫的是14條二   項      換言之   管見認為      民訴的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指的是"執行力"      非   指既判力      (且14條一項是為排除既判力)
不知老師能否指教學生
回覆
李俊德 在1/29/2008 6:32:51 PM的回覆:

寫錯就寫錯了

何必如此自我安慰呢?
回覆 謝謝老師 在1/29/2008 8:42:04 PM的回覆:
謝謝您的回答
回覆 babythinke 在1/29/2008 9:40:36 PM的回覆:
不知道為什麼,在看了老師的這段回答後,對於今天對高點和保成的參考解答(雖然兩家的某些題的結論不同),但對於某些「寫錯」或「漏看」而難過的心情,

突然變得不在那麼「耿耿於懷」了。

的確,某些「明確的題目」、「無爭議的答案」,方向錯了就是錯了,法條引錯了也沒什麼好講的,技不如人何足言勇,何必自我安慰硬拗、幻想閱卷老師會給足以上榜的同情分呢!

雖然還是抱持著希望,

但在放榜之前,持續努力了,灰心喪志一天就好了。

也順便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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