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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Jhering的舊菜單案例──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為何?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12/20/2004 12:34:43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問題的出處在:
王澤鑑老師的民法總則,第六章權利的變動,第八節意思表示的解釋,第一款意思表示解釋的基本問題的第二則案例。
書上的解答在:
同章節的第二款意思表示之目的、客體及方法。
簡述案例:
某乙初次至甲經營的餐館,見一菜單(非因甲之過失而出現的舊菜單),喜於菜美價廉乃對甲曰:「高級豪華特餐一份。」甲表示:「謝謝。」乙吃完欲付款時發現真相──該菜單(舊菜單)所載之價格已漲一倍。
書上的解答:
飯店主人對於舊菜單的出現應為防範,須承擔舊菜單出現的危險,具有可歸責事由,故應例外地使飯店主人就其承諾的理解負責,而肯定雙方當事人以舊菜單的價額成立契約。
我的疑問出現在以下一段:
於此情形,無過失的飯店主人得以意思表示內容錯誤為理由,撤銷其承諾的表示,惟應對相對人的信賴利益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的想法:
撤銷其承諾的表示→欠缺承諾契約無法成立,法律行為無效所當討論者為信賴利益無疑。然此案例中乙之信賴利益為何?
回覆
李俊德 在12/20/2004 2:55:32 PM的回覆:
飯店主人對於舊菜單的出現應為防範,須承擔舊菜單出現的危險,具有可歸責事由,故應例外地使飯店主人就其承諾的理解負責,而肯定雙方當事人以舊菜單的價額成立契約。
--------------------------------------------------------------------------

我認同這一段的說明「舊菜單出現的危險,具有可歸責事由」所以飯店主人有過失〈§88〉根本不會有「無過失的飯店主人」下列的錯誤撤銷等問題〈此段文字前後矛盾〉

-------------------------------------------------------------------------
無過失的飯店主人得以意思表示內容錯誤為理由,撤銷其承諾的表示,惟應對相對人的信賴利益負損害賠償責任。
回覆 @@" 在12/20/2004 3:41:57 PM的回覆:
阿知~"~王澤鑑老師的書上就是這樣寫滴。
「飯店主人對於舊菜單的出現應為防範,須承擔舊菜單出現的危險,具有可歸責事由,故應例外地使飯店主人就其承諾的理解負責,而肯定雙方當事人以舊菜單的價額成立契約。」「於此情形,無過失的飯店主人得以意思表示內容錯誤為理由,撤銷其承諾的表示,惟應對相對人的信賴利益負損害賠償責任。」寫在同一段哩!
我也不太清楚書上說的「可歸責」和「無過失」是如何兜在一起。
我的問題在於:
倘若甲無過失,「於此情形,無過失的飯店主人得以意思表示內容錯誤為理由,撤銷其承諾的表示,惟應對相對人的信賴利益負損害賠償責任。」,則此時,相對人乙的信賴利益為何?
老師麻煩你ㄌ^^"
回覆
李俊德 在12/20/2004 4:26:12 PM的回覆:
「於此情形,無過失的飯店主人得以意思表示內容錯誤為理由,撤銷其承諾的表示,惟應對相對人的信賴利益負損害賠償責任。」
--------------------------------------------------------------------------
我認為這段結論根本有誤,至於信賴利益是什麼?我無法回答你,因為不應該出現可撤銷之狀態。
回覆 阿笨 在12/20/2004 7:56:44 PM的回覆:
老師我有這樣的想法不知道對不對?

菜單所載之價額應為邀約之引誘
(道理與超商之架上商品相同)

客人看到舊菜單所載之價額         向老闆提出要約
but         老闆是以新菜單之價額為允諾
契約要素不一致               故餐點買賣契約無效

但因餐點已經交付
so         老闆有不當得利反還請求權?

老師我這樣想對嗎?
因為我覺得這並不是意思表示錯誤.....
老師若是我錯了請不吝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12/20/2004 8:20:14 PM的回覆:
應該是錯誤(主觀認知與客觀存在之事實不相符合)沒錯,解釋為要約或要約引誘,承諾並無差異。
回覆 阿笨 在12/20/2004 8:37:44 PM的回覆:
老師若是這是錯誤      是屬於88的第一項還是第二項呢?

我是這樣想的            如果
舊菜單所載之價額為100元
新菜單所載之價額為200元

客人是以認為這份餐點      
就是價值100元            而為買入意思表示

老闆是以這份餐點      
價值為200元而為賣出意思表示

當事人之主觀意思      
與其客觀表示行為相同
這樣若還是錯誤
難道這是屬於第88條第二項的範疇??

老師謝謝您囉
您的思考邏輯很清楚
學生希望多多學習
^^"~
回覆
李俊德 在12/20/2004 9:04:19 PM的回覆:
這是表示行為之錯誤,應為2000元一分之套餐(以為拿出新菜單),誤表示為1000元之套餐(卻拿出舊菜單)
回覆 阿笨 在12/20/2004 9:30:39 PM的回覆:
老師謝謝你
我通了

真的是錯誤....
2000元主觀賣出意思
1000元允諾行為
跟物權行為移轉無關....

老師"
太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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