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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剩餘財產分配
發表人 anny  

發表日期

12/20/2004 1:37:13 AM
發表內容 老師:
                     依民1030-2所言,以婚前財產償還婚後債務,計算時,婚後債務視為未清償,此之「債務」是指基於個人所生或是基於婚姻生活所生之債務,因為昨天做了一個試題,題目之發生原因為婚姻存續中,因個人之原因(自己理財之債務)以自己之婚前財產已清償,解答為計算時仍須視為未清償,但民1023又言,夫妻應對自己之債務負清償之責,所以有一點疑惑,希望老師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20/2004 12:26:54 PM的回覆:
二個條文立法意旨不同,一個著重於婚後財產之增加夫妻雙方均有貢獻,一個條文係在指夫妻個人財產分離債務亦因自我負責,沒有什麼衝突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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