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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 人權 》 律師接見被告不必錄音錄影 法務部擬放寬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24/2008 6:51:54 PM
發表內容 《   人權   》   律師接見被告不必錄音錄影   法務部擬放寬      
法源編輯室   /   200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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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被告防禦權將有重大進展!法務部目前正在研擬,在偵查階段遭到羈押,但是沒有被禁止接見的被告,未來可與律師單獨會面,同時不必受到錄音、錄影的限制。法務部今(二十四)日舉行記者會時透露,被告與律師見面必須錄音錄影的規定,不但有侵害被告防禦權的疑慮,同時也不符合聯合國公約。未來除非被告有串証之虞,才會進行錄音錄影等監視。相關政策預定最快在這個星期就會對外公告實施。
辯護人得接見犯罪嫌疑人及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4條定有明文,另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6點規定,檢察官對於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接見羈押中之被告並互通書信,僅得加以限制而不得禁止之,且其限制必須有事實足認辯護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始得為之。

而羈押法第23條規定,律師於看守所接見被告,經看守所長官准許接見時,應監視之。故目前實務作法,對在押及在監之被告而言,其與律師接見諮商時,會談內容須由看守所或獄方人員記錄轉報檢察官,甚至禁見中之被告與律師之談話內容還須全程錄音交檢察官。未來,接見在羈押中之被告的限制鬆綁後,對於目前實務運作必定造成相當大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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