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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有關海商法的不知條款
發表人 薑母鴨  

發表日期

12/17/2004 10:50:01 PM
發表內容 請問各位大大:
合法不知條款的效力,我看陳培峰寫的海商法專題精義說:乃運送人或船長免去54條第1第3款之法定義務,
而直接依照實際卸貨物之數量負交付之義務。

而我看柯澤東老師的書,他認為合法不知條款的效力,   可藉由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而使運送人或船長僅負推定的效力(這個地方當然有涉及到柯澤東老師立法論上的特殊見解)

我想請問的問題是:
1陳培峰老師的說法不經由法條的解釋----直接依照實際卸貨物之數量負交付之義務,這個說法大家有什麼看法?

2   柯澤東老師的看法,使運送人或船長負推定的責任,是否僅只於托運人和運送人之間?若是運送人和善意的載貨証券持有人間,是不是還是推定的效力?

麻煩請大家說一說看法吧,因為我查了很多本書都不一樣,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18/2004 12:31:31 AM的回覆:
(一)運送人與託運人間:表面證據主義(§54Ⅲ)
(二)運送人與載貨證券持有人間
1.運送人與惡意持有人:表面證據主義(§54Ⅲ)
2.運送人與善意持有人:文義證據主義
------------------------------------------------------------------------
同學,你海商法唸的書有一點問題
回覆 薑母鴨 在12/20/2004 10:36:19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
我想老師的看法應該和柯澤東老師同一個方向
但是如果查一下54第三項的理法理由可知老師的說法又
不太正確


A.54第三項的理法理由說這一項是抄1968海牙威士比規則可是明明是抄1924海牙規則
B.而且海牙規則有關此項的規定是在規範載貨證券的效力
C.所以陳培峰老師跳脫柯澤東老師立法論上的解決方法
            另闢蹊徑直接認為運送人只要就實際貨載負責
            也不能說錯吧
回覆
李俊德 在12/20/2004 11:29:02 PM的回覆:
看一看林群弼老師及張新平老師的書吧,怎麼不看出題老師的見解呢?
---------------------------------------------------------------------------
絕大多數的見解,都詳細區分適用之主體及持有人之善惡意,不知道你再爭執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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