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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問題] 請問民法194條
發表人 小桔  

發表日期

12/17/2004 12:17:30 PM
發表內容 依學者通說192~194並非請求權基礎,但是看在194這條文上似乎很奇怪,因為如果194的請求主體並不是以194為請求權基礎而要以184為請求權請求再要件上似乎有些奇怪
不過試著以184來檢視要件如下

例如:甲開車撞死乙,乙之母丙內心因此重創
1.侵害權利:甲開車撞死乙,丙因此內心重創,甲有侵害丙之人格權
2.侵害行為:甲開車撞死乙,丙因此內心重創.甲有侵權行為
3.行為不法:甲無阻卻違法事由
4.受有損害:丙受有損害
5.因果關係
6.主觀歸責
7.責任能力

請問老師,如此涵射要件正確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17/2004 1:37:28 PM的回覆:
例如:甲開車撞死乙,乙之母丙內心因此重創
1.侵害權利:甲開車撞死乙,丙因此內心重創,甲有侵害丙之人格權
2.侵害行為:甲開車撞死乙,丙因此內心重創.甲有侵權行為
3.行為不法:甲無阻卻違法事由
4.受有損害:丙受有損害
5.因果關係
6.主觀歸責
7.責任能力
-----------------------------------------------------------------------
並不正確,丙非直接被害人,而係間接被害人。
回覆 小桔 在12/17/2004 10:08:57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解答,那接下來作以下推論是否正確?
丙是間接受害人,那他應該就不能用184請求對嗎?
所以丙要請求,只能用194請求,如此194即是一個請求權基礎


回覆
李俊德 在12/17/2004 10:29:42 PM的回覆:
其實你現在的說法就是現行學說上的通說,192,194為身分上的財產請求權,邱聰智老師,孫森焱老師都是採這個看法。
但是,實務及王澤鑑老師,則認192,194為生命權(184)侵害的效果規定。
回覆 小桔 在12/17/2004 11:55:21 PM的回覆:
我知道老師想說的是否是你書上所列關於餘命損害的爭議
若與192,194是否為請求權基礎問題結合的話,我有以下的推論不知是否正確

1.若承認192,194為請求權基礎,則似乎應該以否定餘命損害為出發點,因為192   ,194請求主體不能繼承受侵害本人之184,且本身並非直接受害人,自己也無184請求權,故父母子女配偶只能以192,194為請求權請求

2.若否定192,194為請求權基礎,則是否應該以承認餘命損害為出發點,   似乎仍有些扞隔,因為父母子女配偶所繼承的是受害人(   原例乙)的184,就184損害賠償應該檢討的是乙為基礎的要件,請求主體也是乙,僅是由父母子女配偶   (丙或其他有權繼承人)繼承,似與192,194規定之主體不合,所以承認餘命損害似乎也無法解決192,194請求主體與究應以何為請求權的問題!

3.以上推論以及就現行法條文觀之,似乎無法找出比192,194更適合這些請求主體的請求權基礎
回覆
李俊德 在12/18/2004 12:15:47 AM的回覆:
192,194之性質與餘命損害之承認與否,並無你所謂上述直接的關聯性,用被害人僅餘有自足能力的兄弟姊妹,仔細想想二者之差異。
回覆 舊案新問 在2/22/2005 1:50:12 PM的回覆:
其實你現在的說法就是現行學說上的通說,192,194為身分上的財產請求權,邱聰智老師,孫森焱老師都是採這個看法。
但是,實務及王澤鑑老師,則認192,194為生命權(184)侵害的效果規定。

有關上述老師的回答,如果又認為192,194之性質與餘命損害之承認與否,並無直接的關聯
的話,想請問老師?採"身分上的財產請求權"或者是192,194為"生命權(184)侵害的效果規定"究竟在具體個案適用上差在哪裡阿?
回覆
李俊德 在2/22/2005 2:07:47 PM的回覆:
除了192及194得主張外,生命權遭侵害之人之繼承人(超過192及194,尚有兄弟姊妹等)得主張生命權遭侵害之損害賠償。
回覆 舊案新問 在2/22/2005 5:16:09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
可是我還是看不懂老師回答的內容ㄝ
不好意思老師   可能是我的實力太差了
可否請老師再說得詳細一點阿
回覆
李俊德 在2/22/2005 6:22:13 PM的回覆:
你看邱聰智,孫森焱老師的書,好嗎?畢竟,沒上課很難在沒有法律關係圖下介紹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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