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產業進入盤後重整 電信監理制度革新以為因應
發表人 文•葉志良  

發表日期

12/14/2004 7:37:24 PM
發表內容 產業進入盤後重整
電信監理制度革新以為因應
文•葉志良

2003年台灣電信市場與監理制度的確有了不一樣的情形,希望此次的管制革新,得以加速我國通訊及傳播產業的整合發展與應用,並為建設台灣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知識經濟體,奠立良好的基礎。

2003年,台灣電信市場進入「盤後重整」的狀態,不論是固網或行動電話,中華電信或民營電信業者,均呈現一股蓄勢待發的景況2003年在電信產業方面,各家業者在人事與組織上有著劇烈的變化,例如年初賀陳旦接掌中華電信董座、富邦入主台灣大哥大與台固,新世紀資通換了總經理、東森寬頻高層換風等;另外還有中華電信用戶迴路談判陷入膠著、固網市場再開放政策延宕、中華電信MOD業務與有線電視的競爭、首家3G業者順利開台、開放虛擬行動通訊業務(MVNO)、網路電話(VoIP)方興未艾等事件;而在電信監理方面,通訊傳播單一機關已正式確立、電話號碼管理與號碼可攜服務制定管理法源、電信技術中心已規劃落足於高雄路竹科學園區。
從上述事件可以看出,台灣2003年的電信市場與監理制度方面,的確有了不一樣的情形,每家電信業者對於這塊廣大市場仍舊充滿期待與希望,相信2004年電信市場仍會持續保持這樣的活力。
截至2002年的統計,台灣電信營業收入已超過新台幣3,200億元,而龍頭老大中華電信2003年全年營收達到1791.43億元,稅後盈餘較前年增加12%,達到483.98億元,每股稅後盈餘(EPS)則有5.02元之譜,表現相當亮麗搶眼。而民營行動業者的表現也相當不錯,例如遠傳電信與台灣大哥大2003年的EPS也都有3.04元及2.91元的獲利表現。
由於行動通訊與固定通訊在性質與獲利程度上有所不同,民營業者在投入此兩大市場之際,飽受冷暖不同的極大差異。行動民營業者搶入市場之際,是民眾亟待需求的通訊服務,在破除中華電信一家獨大的商機下,各業者卯足了勁推廣「大哥大」,直到今天造就台灣民眾人手一支以上手機的世界第一高普及率,而每用戶平均每月貢獻度(ARPU)也達到600元至740元之間;另外,加上第三代行動電話(3G)的開台、行動資費陷入令人眼花撩亂的價格大戰、彩色及照相手機成為消費者的最愛、GPRS行動下載營收高度成長等因素,在在使得每家行動業者2003年的獲利頗豐。
反觀3家民營固網業者,受制於當初巨額資本400億元的參進門檻,以及取得執照的承諾-6年內建設100萬門號的內在壓力,加上各地方路權取得不易、建築物可容納多餘電信管線的空間不足、用戶迴路租用協商遲遲無法達成共識等外在因素,讓民營固網業者在開台3年後仍叫苦連天。
基於如此不同的市場背景,本文將區分行動與固網市場來說明2003年這兩項業務的發展概況,並且納入提出一些重要事件與措施供讀者參考。

行動通訊競爭呈現相對穩定

2003年最受大眾矚目的電信新聞,即是遠傳電信終於與和信電訊達成合併協議,預計在2004年3月15日完成第二階段合併,這家結合後的行動業者將掌握約800萬用戶數,與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包含泛亞電信)各自瓜分全台灣2,500萬行動電話用戶,形成三雄鼎立的的局面(參看圖一)。
各家行動業者在進入「大者恆大」的整併風潮後,相對地ARPU不昇反降,這呈現出台灣語音市場已漸飽和,但行動數據市場仍待開發的跡象。而在無法短期內填補營收缺口,使得業者在2003年營收不易大幅成長,轉而透過人事和組織整併,以提高營運積效,例如富邦集團執行長蔡明忠入主台灣電信集團後,首先找前台積電營運長張孝威出掌台灣大哥大,進行集團組織重整,預計2003年新舊經營團隊將進入磨合階段;而遠傳與和信合併後龐大的人事系統,如何將原工作進行最妥適有效的配置,以便發揮一加一大於二的綜效,將考驗著高層的智慧。
2003年中華電信獲利上雖然令人稱羨,並不受到這波電信整併風波的影響,不過由於國營事業的身份,免不了要抵擋來自交通部及立法院的壓力,也必須對內部工會的折衝,尤其2003年底為牽制民營化釋股的實施,以及市內用戶迴路的開放醞釀於2004年總統大選前進行罷工,以及釋股實施後所帶來的員工離退潮,中華電信仍須審慎應付內部壓力以求損害降到最低。
此外,目前各家行動通訊業者均推出固定月租費內免費網內通話,加上既有的手機補貼政策,也連帶影響手機廠商的行銷策略,尤其在三雄確立之後,手機原廠與通訊通路商被迫「選邊站」,以因應各家的採購方案。
而在行動數據網路服務方面的發展則呈現遲緩現象。早在兩年多前已有多家業者推廣WAP無線上網服務,只是當時連線速度甚慢,使用者不多。直至GPRS技術普遍發展,據報載目前台灣GPRS上網用戶數推估應突破250萬戶,服務滲透率亦達10%。雖然如此,根據資策會電子商務研究所ACI-FIND的研究,目前台灣上網族群中有38%為行動網路服務使用者,他們多在公共場合或利用搭乘或等待交通工具中的時間使用該項服務,每天使用的時間多不超過10分鐘,47%每月行動網路服務的支出不到100元,足見台灣行動網路服務使用行為並不頻繁,行動數據業務僅佔各業者總營收的3%到5%。由於多數民眾認為使用手機上網的誘因並沒有比在家中或公司來得高,在行動數據服務環境尚未成熟的前提下,業者未來的行銷仍側重在語音費率包裝,以及簡訊服務組合套餐(參看圖二)。
在第三代行動電話(3G)方面,2002年2月台灣首次採取投標競價方式核發電信執照,眾所矚目的3G競價總額為488.99億元,比交通部公告的底價還多出令人咋舌的153億元,其中標金最高的亞太行動寬頻已於2003年7月底正式開台,但由於3G的服務尚未出現殺手級應用(Killer   Application),市場上的定位仍不明顯,使得原本投入高額競標的資金成為各3G業者最沉痛之負擔。
除高額標金以外,基地台佈建成本才是真正的關鍵,據亞太行動寬頻估計,完成整個3G網路佈建總計要投資160億到200億元;中華電信則於2003年花費50億元完成第一階段800座基地台及百萬門號之建設,並預計於2004年再斥資40億元建置1千座基地台;而威寶電信(原聯邦電信)對於3G設備的採購,也將籌措50億到60億元資金,在全台佈建1千座以上的基地台。如此高成本的電信設施,使得業者資金的運籌上必須有相當能力;而遠傳電信則聲稱將於2004年3月開始3G小型營運,藉以試探市場動向。
鑑於上述3G投資金額沉重的問題,過去幾年來業者積極向經建會、財政部爭取納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但屢遭財政部拒絕,業者轉而尋求折衷方案,願意限縮權利僅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放棄股東投資抵減之權利,但財政部仍堅持必須修改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才可進行。對此,行政院已政策性決定給予3G業者5年免稅優惠,並將透過修法納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3,但交通部所估算的稅收流失與財政部所估計者,卻有10倍之多的差距。
由於3G產業對於整體經濟發展,尤其是通訊產業,具有相當大的效益,初期投資風險性高,加上目前2G語音市場已飽和,如何尋求3G服務之定位不僅僅是台灣這蕞爾小島的問題,全世界通訊業者也亟欲尋求解決方案。當然,政府財政部門與社會輿論對於以租稅減免作為獎勵產業的單一手段時有齟齬,產業發展與財稅分配這種蹺蹺板問題早在各種政策辯論上出現過多次,這次行政部門做出這樣的決定確實讓投資者有信心持續加碼,但長期以來我國採取租稅減免手段來促進產業進行升級是否妥當?是否涉及到資源分配與公平性的問題?在在值得加以深思。
而交通部電信總局為規劃虛擬行動網路服務(MVNO)開放政策,於2002年7月公開徵詢意見,綜整意見後報行政院同意後,並修正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正式將MVNO納入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於2003年9月1日正式開始受理申請。欲申請經營MVNO的業者必須向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MNO,包括2G與3G行動電話,以及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租用網路容量及服務,可提供行動轉售服務與行動轉售及加值服務。另由於號碼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得加以轉售,故MVNO僅得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向MNO取得用戶號碼,對於該號碼得依取得成本收費,但須符合比例原則。
MVNO的開放,象徵著我國電信政策已正式從「以基礎建設為中心之競爭」與「以服務為中心之競爭」並重策略,逐漸朝向完全「以服務為中心之競爭」,此業務不僅降低經營行動通訊業務的門檻,增加行動通訊市場之競爭,也提供消費者更廉價及多樣化的服務。據電信總局統計,截至2003年年底,計有3家業者提出申請。在行動通訊市場競爭已呈現相對穩定的情勢下,電信總局此項業務開放政策預估將再激化目前的市場現況。

固網用戶迴路仍是最大瓶頸

三家民營固網業者自2001年陸續開台以來,由於龐大的資金壓力,加上中華電信仍掌握固網用戶迴路的情況下,經營上仍難以撼動其龍頭地位(參看圖三),但民營業者卻不約而同看好2004年的電信服務產業。由去年三家固網業者的營收來看,雖然在本業部分處於虧損狀態,但在轉投資挹注之下仍有些許獲利,各家民營業者預估2004年三家總營收上看250億元,約佔中華電信2004年預估1,820億元的13.8%。不過對於民營業者未來經營上的障礙,除了Last   mile(最後一哩)未能接通至用戶家中的問題,還有就是電信總局計劃再度開放固網執照的申請,此舉將衝擊現有的固網服務市場。
為因應台灣加入WTO,電信市場的全面開放除了是電信總局既定政策外,也是來自外國(特別是美國)的壓力。固網再開放政策於2001年底由電信總局邀集產官學界共同討論再開放的條件及相關措施,並於2003年2月宣佈擬於同年9月進行再開放作業,惟考量我國整體投資環境丕變、SARS疫情衝擊而陷入空前低潮,電信總局於2003年4月時考量若貿然降低固網執照門檻並開放單項業務經營,將徒使國內現有業者直接面對國內外新進業者「非對稱性競爭」,瓜分其原不甚穩固的資源,甚而減緩我國總體經濟恢復能力,因此決定原規劃於2003年9月再開放固網相關業務之計劃暫緩實施,此決定亦獲交通部同意。
但在2003年11月初,電信總局認為前述疫情、景氣低迷等因素已不存在,加上政府正積極推動擴大公共建設,為順應此次經濟復甦的力道,進一步徵詢公眾意見後,作成2004年僅開放綜合固網執照的決議,進入門檻仍維持資本額400億元、6年須建設100萬埠(參看表一),以降低對現有民營固網業者衝擊度;至於單項執照(國際、長途及市話業務)將視情形再開放。
另外,台灣自開放民營固網進入市場後,業者將大部分的資源投入國際網路業務上,造成市場激烈競爭,民眾對於國際電話的使用比例也較往年大幅增加。根據電信總局公佈的資料顯示,以2002年國際電話去話分鐘數為例,包括中華電信與3家固網業者在內,遠較2000年民營業者進入市場前成長超過一倍(參看圖四),這顯示市場競爭將電信的餅一起做大了,而且競爭者共蒙其利。
但是這種競爭優勢並沒有在市話業務上產生作用,因為民營業者雖然均已完成西部地區的光纖骨幹網路,但是需要耗費鉅資的用戶迴路,在預測利基不足與中華電信相互競爭的前提下,且地方政府在給予民營固網業者舖設網路的路權上多所掣肘,使得民營業者在用戶迴路的建設上已呈現停頓狀態。因此,業者多倡議政府應仿效歐美各國,將既有業者的用戶迴路開放租用,此舉除可促進服務競爭外,也最符合成本效益。
中華電信用戶迴路的開放出租,以國家或國營企業角度來看,猶如兩面仞,一方面可促進公平市場競爭,避免重複投資,使市話與國內長途可能重演國際電話市場的競爭榮景,另一方面,在追求利潤的前提下,民營業者多會搶進高利潤都會區或商業區接取服務,拉大城鄉寬頻發展差距,也因而造成中華電信營收減少,且不願意投資提升線路品質;而開放用戶出租的結果,也可能使得民營業者對於相關義務之達成幾成空談。
中華電信董事長賀陳旦於2003年9月表示,與民營固網業者談判租用用戶迴路一事,會在年底獲得突破,但其表示根據過去資料顯示,估計中華電信每出租1%用戶迴路便將損失30億元的營收,這也促使中華電信工會醞釀將於總統大選前發動無預警罷工,與民營業者的談判也進行得相當艱難。
雖然世界各國在促進市話競爭方面,除了修法成立單一主管機關之外,另外就是推動用戶迴路的開放租用,以目前寬頻最普及的韓國及成長最快的日本來看,透過政府強制既有電信業者(如KT、NTT)開放用戶迴路,大幅調降網路互連費率,確實在短期內提高了寬頻使用的普及率,然而強制開放的結果若造成減緩投資腳步、阻礙整體網路環境品質提升的話,在得失之間,應規劃出一套平衡的配套措施。
由於前述用戶迴路的談判陷入僵局,因此行政院透過「5年5千億公共建設計劃」及數位台灣計劃,規劃由內政部在2004到2006年編列6百億元預算,擬於全國各縣市興建6千公里的共用管道,於建置完成後,將產權歸地方政府所有,提供固網業者承租,成為中華電信用戶迴路以外的替代網路。如此除了解決新舊固網業者間的用戶迴路租用爭議外,也確保6年6百萬寬頻到府用戶目標得以順利達成。
但是民營業者多表示,政府計劃建置第二共用寬頻管道立意雖良,但重建新網路極為費時,難以解決燃眉之急,此外,花費鉅資興建第二管道亦形成資源重複浪費,建議政府應強制中華電信進行分割,並由政府買回「最後一哩」的主導權;而中華電信方面則認為,這種做法等於將原先固網業者負擔的投資成本轉嫁到全體納稅人負擔,政府為尋求民營業者網路佈建困難之解套,卻犧牲公平正義,違背了市場開放的自由原則,更將引發嚴重道德風險。
行政院提出的「全國光纖到戶管道建置計劃」(現已正名為「寬頻電信共用管道建置計畫」),在財政狀況吃緊情形下,復以目前寬頻上網人口累計已達6百萬戶目標一半,預算規劃已對砍到3百億元,而第二管道的興建既不被民營業者領情,又遭既有業者中華電信的砲轟,成了「兩面不是人」的局面。在此荒腔走板的粗糙規劃下,由內政部營建署於2003年11月底召集各地方政府及電信業者研商結論分析來看,各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工作才是此計畫最大問題所在。在這種政策渾沌不明卻要耗費鉅資興建不知要給誰用的管道情形下,我們很難看到其前景何在。
而在網路電話方面,在看到日本Yahoo!   BB成功將網路電話整合到ADSL寬頻服務中而大放異彩,短期內用戶突破350萬戶,國內業者莫不躍躍欲試。台北市電腦工會於2003年7月集結10家第二類電信業者,成立網路電話聯盟(IPOX)後,數位聯合電信(Seednet)旋於11月推出VoIP服務「Wagaly   Talk」,而瑪凱電信則於2004年1月跟進,經營公共無線區域網路(PWLAN)業者曜正科技也將在2004年第一季提供此服務。
2003年由立法院數位匯流立法推動聯盟龐建國委員主持的「IP電信政策何去何從公聽會」上,第二類電信業者大聲疾呼政府應儘速讓網路電話服務商運化,並建議比照日本核配號碼給經營網路電話的業者,以扶植國內電信產業發展。但是,第一類電信業者與電信總局方面均表保留態度,業者表示,過去固網籌設階段曾考慮採用IP網路電話技術,但礙於通話品質不穩定,最後還是改採傳統電路交換設備;而總局對於二類業者建議採用「070」網路電話的共通編碼,表示在現行法令規定下,只能在網路電話中互聯互通,目前僅同意業者以實驗方式進行非商用服務,未來再討論擴大經營的問題。不過,網路電話業者對於未來前景均表樂觀,並預期在寬頻用戶持續成長的情況下,070網路電話用戶數將可望上看50萬戶。
自網路電話發展以來,對於網路電話是否視為一般電話服務迭有爭議。2003年10月明尼蘇達州聯邦地方法院Michael   J.   Davis法官裁定,網路電話不應視同為傳統電話服務,因此禁止該州公用事業管理委員會強制要求網路電話公司Vonage必須取得電話執照才能經營的決定,這項判決對於長久以來的爭議有了初步結論。美國FCC於2004年2月12日依據網路電話業者Pulver.com的聲請,決議網路語音通訊不適用傳統電信法規,使網路電話業者贏得局部勝利。FCC主席Michael   Powell表示,「這和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上盛行的點對點(Peer-to-Peer)應用程式並無不同,這類服務從未被視為電信服務。」
但是這項裁決並未解決若干問題,例如傳統電信法適不適合用來規範依存於傳統電話系統的網路電話服務,也就是說,這僅適用在電腦與電腦之間的語音通話,並非適用於電腦與一般電話。此一裁決方向與目前台灣的政策相同,由於長期對於電信事業賦予較多公益管制,例如緊急電話、普及服務等,在未對於這些義務負擔做出其他解釋之前,相信電信總局在釋出電話號碼及與公眾網路相連的議題上,仍會趨於保守。

中華電信MOD與有線電視的競爭

2002年12月底行政院新聞局公告,固網綜合業務經營者得以跨業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不受現有經營地區之限制,雖然當時引發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齊聲抗議,但在目前通訊技術發展純熟的情形下,新聞局如對此新型服務的提供強加阻擋,恐將招致非議。因此在2004年1月13日,新聞局有條件通過核發中華電信多媒體隨選視訊(MOD)營運許可執照,要求其月租費降至200元,而中華電信不僅同意此條件,並直接打出前半年月租費全免,後半年半價的優惠方案,大舉進攻視訊多媒體市場。2004年2月3日MOD獲得經營執照,隨後由中華電信董事長賀陳旦宣佈,MOD最快於2月下旬先行試播,並陸續與各地方政府研議訂價,預計1年內爭取10萬用戶,3年內達百萬用戶的目標。
自2001年底中華電信提出MOD計劃之後,引起有線電視業者的關切,媒體主管機關新聞局對於此一問題,要求中華電信欲經營此類似有線電視的服務,必須申請有線電視執照始得經營,這也造成了中華電信在推動MOD服務上的遲延。雖然從技術上來看,MOD係利用寬頻IP網路由家中的市內電話線路及ADSL寬頻擷取,連接多媒體服務系統後,即可透過業者提供的機上盒連接到電視機,馬上就可以享受隨選隨看的服務,但從該服務所呈現的型態來看,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目前所提出的數位電視服務(包括付費頻道與計次付費節目)並無二致,這也是為何有線電視業者氣得跳腳的原因了。
MOD所引發的爭議主要有兩個,一個是新聞局所核發的營運執照在法源依據上並不明確,依照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有分區限制,並受到第21條水平壟斷之約束,但新聞局公告中卻容許綜合固網業者得以不分區方式經營,已明顯與現行規定不符,這也使得新聞局必須著手進行廣電三法合一法的修正,將這種電信事業經營廣播電視業務歸類為「他類廣播電視營運平台服務業」,並特別將經營區域與市場占有率限制另作規範,以避免目前無法源依據的尷尬情形。
另一個爭議就是公平競爭的問題。目前MOD與系統業者推出的付費頻道均須備有機上盒(Set-Top-Box;STB)始得收視,但業者在購入STB的成本價格都在5、6千元以上,中華電信可以挾其雄厚資本優勢,在推出服務時盡量壓低STB的租用價格,或根本採取免費措施以搶攻市佔率;惟民間系統業者卻要面臨到兩項致命傷:一是業者受制於新聞局所頒佈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其中對於機上盒採取租用方式有許多不盡合理的規定;另一是地方政府對於機上盒的價格也具有審議權限,2003年台北市政府將機上盒價格上限訂於每台3,500元的超低價格,讓業者直呼不可思議,甚至業者已向新聞局提起訴願,這也是導致目前業者對於付費頻道的推動遲滯不前之原因。
另者,收費標準當中將付費頻道的費用審議範圍擴張到系統業者無法經營之地步,例如硬性規定業者僅得對於付費頻道個別收費,並不得採以組合方式收取的「單頻單賣」政策,這種避免業者採取「搭售」策略藉以保護消費者的手段,卻反而導致個別頻道單價可能過高,影響消費者選購意願之結果。
反過來說,中華電信原本以為透過既有龐大的ADSL用戶的基礎,以「加值」、「資訊服務」方式可以順利提供MOD服務,卻沒料到新聞局與有線電視業者從中跳出來「作梗」,將MOD歸類為有線電視服務,並且須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申請有線電視營運執照始得營運,這一拖就是2年多,這在在顯示目前我國對於這種產業匯流業務的管制根本無法及時跟隨,直接阻礙了通訊產業的實質發展。
2003年是台灣電信監理制度逐漸演進過程中值得紀念的一年,從整合電信與傳播監理機關的成形,新的基礎架構規範出爐,到幾個重要監理措施及規範的擬定,我們可以發現從1996年電信三法制定以來,台灣的電信監理制度已漸漸有了「變」與「革」的味道,所謂「變」是指交通部電信總局在政策擬定與規管基礎上,已漸漸擺脫以往監督與經營角色的混亂,在2002年電信法修正中對於第一類電信業務的開放與管理態度,係以「技術中立原則」為核心,不限制電信事業使用特定技術並維持相同服務之提供,均受相同程度管制的觀點,奠定監理機關的權威與公正。而所謂的「革」,即長久以來對於是否設立「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有了切確的結論,不僅在2003年10月正式成立籌備辦公室,也於新修正通過的廣播電視法及通訊傳播基本法中有了法源依據。

孕育中的通訊傳播委員會

成立「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不能算是新的政策方向,這個提議早在1998年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委託研究、同年立法院著手修正有線電視法時,數位立法委員也提出相同建議,面對未來電信、傳播與資訊邁向匯流的趨勢,許多人都很憂心目前的監理架構似乎無法因應這股潮流。因此早在2000年開始,行政院已開始積極籌畫NCC的組織架構,直到2003年3月行政院NCC籌設推動小組正式成立,歷經35次相關籌設規劃會議、立法院執政黨團公聽會、以及數位匯流聯盟公聽會,於2003年6月30日完成「通訊傳播基本法」及「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兩項草案,9月3日行政院審議通過兩草案,並於10月13日成立籌備處。行政院游錫?院長表示,待兩項草案完成立法後,行政院將於半年內完成機關整併,通訊傳播委員會將正式掛牌。
而鑑於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勢在必行,立法院對於廣電相關議案似乎都呼應著這樣的一個主軸,因此在2003年12月9日通過的「廣播電視法」當中,除了熱鬧滾滾的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外,其中在第3條也將主管機關定位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並明定委員會組織應於該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定之。而同年12月26日通訊傳播基本法草案也獲立法院一致通過,並於2004年1月7日由總統公布施行。
通訊傳播基本法係提供通訊傳播委員會設置之法源依據,並明訂我國通訊傳播產業健全發展的共通性原則,以作為通訊傳播相關作用法規(電信法及廣播電視法等法規)未來的修正依據。依照該法第16條規定,政府應於NCC成立後2年內,依本法所揭示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而在法規修正施行前,對於與基本法規定牴觸者,NCC就該爭議則有法律上的解釋及適用之權。
而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係明訂合議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並於草案中確保委員選任的專業性,以及其決策、執行與經費來源的獨立性。該草案並明訂通訊傳播委員會置委員7人,均為專任,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任期為5年,並採交錯任期制(第一屆委員中3至4人之任期為3年)。
而從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6條的內容可以知道,未來2年內政府行政與立法部門都必須進行修正、整合通訊傳播相關作用法,這是一項工程浩大的修法工作。目前由行政院主導修正的「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此係指整併目前的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以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簡稱為廣電三合一法),現正於立法院待審中,即使這個歷經一年多來新聞局與學界、業者共同參與討論出來的版本,至今仍有許多條文備受爭議。不僅如此,還有以龐建國委員為首的「數位匯流聯盟版本」,以及洪秀柱委員也加入這個戰場,使得廣電三合一法的舞台愈顯熱鬧;其中數位匯流聯盟版本當中,也將NCC定位為廣電媒體事業的主管機關。

新管制規範出爐

配合開放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轉售業務及MVNO服務,2002年7月10日所修正的電信法第16條已將原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規範擴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並授權電信總局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予以規範。另外,對於網路互連協議的修訂或重新簽訂之協議,無法於3個月內達成協議,以及不履行所簽訂之協議,授權電信總局得依法適時介入。另外,電信總局得公開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與其他電信事業所簽訂的互連協議書,以符合WTO網路互連安排透明化之規定。
為配合前述電信法之修正,電信總局於2003年9月17日發布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為「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除將適用範圍擴及於第二類電信事業外,明定轉接接續費由致生轉接原因者負擔,增訂第3章以明確規範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相關事項。另為配合電信監理之需要,一併修訂管理辦法中有關網路互連裁決程序,以及跨網通訊經由第三者網路轉接之相關規範。
而在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方面,其訂定目的在使市話用戶與行動電話用戶(包括2G、3G與1900MHz數位低功率)能任意選取一業者之國際電話服務,並使市話用戶能任意選擇任一長途電話業者之長途電話服務。
平等接取選接的方式包含「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兩種。所謂指定選接,是指用戶以慣常撥打國際(002)與長途(0+區域碼)電話方式,選取特定國際或長途業者之服務,但因此種撥號方式並無法於所撥數字中顯示出撥號者欲選取之業者,故用戶必須事先向其所屬市話或行動電話業者登記其指定的國際與長途業者。另所謂撥號選接,是指用戶在撥打國際與長途電話時,於所撥數字中,加入了業者網路之識別碼,如005、006、007、009;1805、1806、1807、1809等,此時系統即可依網路識別碼,連接用戶選取的網路。
目前電信總局已公告各市話及行動電話業者需提供「撥號選接」方式之平等接取服務,至於「指定選接」方式的實施時程,除3G業者需自營業日起開始提供外,其他市話及行動電話業者尚須配合其設備做適當修正,因此實施時程另由電信總局公告。
在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方面,其訂定目的在使用戶於更換電信服務業者時,仍能保留原先使用的電話號碼而無須改號,如此一來,電信業者將更注重用戶的服務品質及權益,以維持及爭取用戶。目前號碼可攜實施範圍限於相同業務類別內。
號碼可攜服務實施的時程,在市話公司間轉換的部分,目前在台北、台中、高雄三大都會區已經實施,在其他縣市部分,則規範於第二家市話業者提供該地區服務時即應實施。在行動電話業者間轉換的部分,則規定於2005年1月1日起實施;但業者在建置此功能過程中如有特殊困難情事發生,電信總局將視實務狀況,另行公告實施時程。
為利號碼可攜機制的運作順暢,管理辦法中規定業者須採集中式資料庫方式,做為業者間攜碼相關資料交換與通報的媒介,並規定業者間進行攜碼用戶移轉作業時應遵守的原則。另規定全體固網與行動電話業者應共同組成集中式資料庫管理委員會,以共同監督集中式資料庫的建置、維運與管理。
另外,在電信號碼管理辦法方面,電信總局為因應技術發展及電信自由化後,多家電信業者建構多樣化電信網路環境之需要,於2000年大幅編修我國電信網路編碼計畫,訂定我國電信號碼使用方式、代表意義及資源配置規劃,並陸續於2001年10月及2003年6月持續進行編修,以反映現實狀況之演進,藉以達到促進電信市場公平競爭之效能。
另鑒於近年我國電信市場逐步開放,伴隨電信科技快速演進與網際網路使用率逐漸升高,使得電信號碼資源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於2002年7月10日修正電信法第20條之1,授權由電信總局統籌規劃及管理電信號碼資源,並得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以提升電信號碼資源的有效使用。電信總局依授權於2003年6月公告我國「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並於同年9月29日完成「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訂定。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訂定之目的在有效管理電信號碼,並維持電信市場的競爭秩序。本辦法重點包括:
■訂定申請電信號碼資源者的資格條件,包括取得第一類電信同意籌設而為取得特許執照之籌設者、取得特許執照或第二類特殊業務許可執照之經營者、取得核准實驗執照者,以及政府或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等四大類。
■申請電信號碼資源流程。
■使用電信號碼應遵守原則。
■電信號碼收費原則。
■電信號碼委外管理機制等。
其中關於開始收取電信號碼費的時機,依照該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須待電信總局公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基準之後始開始進行;另外,依照2002年7月立法院於修正電信法,授權電信總局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時所做的附帶決議,電信號碼使用費的收取於修法完成後3至5年方予進行,因此原則上自2005年7月後始進行收費。

電信技術中心的設置

2003年交通部電信總局在實體上最大的成就,即是成立「電信技術中心」,並已於2003年8月11日正式成立籌備處,10月間評估遴選籌設地點於高雄縣路竹科學園區,預期將可啟動南台灣產業升級,藉以均衡南北產業經濟的發展。
這項計畫由政府編列新台幣20億元,自2003年至2006年逐年攤提,第一年由電信總局提撥3.8億元的預算,加上中華電信捐助1.2億元,總計5億元的資金,將於2004年2月間完成財團法人設立之登記作業,隨即進行相關實驗室的建築規劃設計作業,以及設備採購、人員進用等先期作業;該中心董事長將由電信總局局長簡仁德兼任。
電信技術中心計畫原奉行政院2000年6月核示同意辦理,並納入行政院「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國際創新研發基地計畫」案辦理,以達成以下願景:
█整合民間電信資訊產品驗證資源,建立國家級電信設備驗證中心,達成「國內一次驗證,全球通關」之相互承認利基。
█提供多媒體應用及通訊協定的測試、應用、開發之先導實驗平台。
█推動電信前瞻研究、技術移轉及合作,並培育電信研究人才。
█推動電信產業成為我國繼半導體及資訊產業之後的明星產業。
據簡仁德表示,為確切掌握電信科技與市場發展動向,營運上,科技與研發部門將著重在電磁波比吸收率(SAR),以及最大可允許暴露率(MPE)的測量技術研究,並協助業者建置用戶號碼可攜集中式資料庫原型;另在電信資訊安全技術部門的重心業務上,主要是建立密碼模組安全認驗證實驗室,預期將可扶植國內廠商取得我國所需密碼模組的市佔率,並達到我國所要的安全等級;特別是藍芽、寬頻上網等終端設備,是國內業者主攻重點,因此將先著力成立藍芽驗證中心,帶動國內設備業者的蓬勃發展。此技術中心的成立,預測將推動電信產業成為我國繼半導體與資訊產業後之明星產業。

2004年的電信展望-代結論

行政院國科會所推動的「電信國家型科技計畫」,主要在推動技術移轉、促進投資、培養我國無線及寬頻產業,而第一期計畫已於2003年正式結束,並繼續進入第二期5年計畫,預計將投入新台幣133億元之經費,目標在2008年創造1兆元的整體通訊產業產值。在這個前景下,可以預測未來一年內,「行動」與「寬頻」仍是電信市場的主軸。
在行動通訊方面,在3G業者陸續完成各項基地台的建設後,如不加緊腳步規劃開台事宜,先前所投入的標金與建設經費將成為各業者龐大之財務負擔,但目前3G最大問題在於殺手級應用尚未出現,已為日後3G的前途帶來些許隱憂。另外,在遠傳完成與和信的合併之後,2G行動市場形成三強鼎立的局面,預計2004年各業者步入穩健經營之後,語音方面的營收可能無法大幅成長,但各種加值服務種類預測應會大幅增加,尤其多媒體手機於2004年大舉湧進市場後,行動服務方面的ARPU將帶給業者不少營收。
在寬頻服務方面,寬頻建設問題在2004年仍然集中在中華電信用戶迴路開放的議題上。根據ITU統計,至2002年第4季,全球寬頻上網人口普及率台灣居於第4位(參看圖五),顯示我國寬頻上網普及率已經居於世界領先地位,但是我國一般家庭所使用的ADSL頻寬規格為512K或1.5M,相較於越南有8M、日韓兩國皆有20M以上的頻寬、中國大陸的網咖更有100M的頻寬,我們可說是相形遜色。雖然說寬頻的價格與用戶迴路開放並非有緊密關係,但是中華電信壟斷這項資源,而民營業者遲遲無法打入這塊領域,開放用戶迴路可說是一帖特效藥。中華電信工會目前正強力杯葛營運高層對於用戶迴路開放議題鬆口,並不惜採取罷工抗爭、要求決策者下台等手段,讓交通部與中華電信高層進退兩難。
而目前規劃興建的「寬頻電信共同管道」在2004年應有初步計畫,但最大困難點在於各地方政府的配合問題。在民營固網業者多已鋪設南北幹線光纖網路的前提下,另由政府出資300億經費挹注於第二管道的興建,是否真能達到替代中華電信用戶迴路,實效仍有待商榷。
另外,3月總統大選過後,預計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於立法院將如期通過,在面臨2004年底前成立的NCC,我們很期待這樣的獨立委員會可以為通訊與傳播產業帶來加分效果。不過,目前現行諸項作用法必須進行大幅度的翻修,尤其是已進入一讀會的「廣電三合一法」,更關係到整個廣電產業的未來與管制改革之契機。誠如行政院廣電三合一法修正草案總說明中所揭示,「解除管制」是當前傳播產業政策主流,在數位匯流趨勢下,無論是通訊或傳播產業,政府必須把握此大方向,深切檢討目前種種的管制手段是否真能達到經濟效率與利益最大化目的。
希望此次的管制革新,得以加速我國通訊及傳播產業的整合發展與應用,使通訊傳播事業及消費者從技術精進及產業整合中,獲取最大的實益,在與電信自由化成效的加乘效果下,再創通訊傳播產業的另一波高峰,並為建設台灣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知識經濟體,奠立良好的基礎。(本文作者為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顧問)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