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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國私的問題,請老師指點迷津! (題目在上,下面是擬答想法)謝謝老師
發表人 MEI  

發表日期

1/10/2008 1:52:25 PM
發表內容 2.土耳其籍E於2005.         03.19沒有小孩地死於他在高雄的住所.其沒有遺留遺囑.他的太太及他的父母如同他的唯一的哥哥B亦先死亡.此一住在瑞士及於1975年歸化為瑞士籍的B一同與同樣是瑞士籍的太太於蘇黎世在適用瑞士法下經由1983.10.16隸屬的主管機關的收養判決接受在1980.03.10出生的A為小孩.A亦是為瑞士籍.其他以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被考量的人員則不存在.

E的遺產為一在高雄的房屋及在一高雄銀行的銀行存款.
於此之間因為讀書而將他的住所遷移至高雄之A於2005.05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一繼承訴訟,主張其根據法律對於坐落在內國的財產為唯一的繼承人.

問題:此訴訟勝訴否?

附註:
I.土耳其的國際私法:
第十八條
第一項   關於收養的能力及要件,適用每一參與者在收養時其本國法.
第二項   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者之本國法.在共同收養時,適用規範婚姻的一般效力法……
II.土耳其民法
第二五七條         被收養的小孩冠收養者之姓且成為他的繼承人.其在他的原生家庭
保有他的繼承財產.

第四百四十條         
第一項   一個沒有子孫的死亡者的繼承人為其父親與其母親.
第二項   比死亡者早死的父親與母親將由他在每一階層經由合法繼承人成為繼承人的子孫代位.如果一方沒有繼承人,則所有遺產移轉給另一方的繼承人.

III.瑞士的國際私法
第七七條第一項
在瑞士的收養的要件適用瑞士法

第九一條第一項 
一個最後住所在外國的遺產受住所地國法的國際私法所指示的法之支配.

IV.瑞士民法
第二六七條第一項
被收養的小孩取得收養父母的一個小孩的法律地位.

第四五八條第一項
如果立遺囑人沒有子孫遺產歸父母系.
第三項 
父母先死者由其子孫代位.

擬答:

根據中華民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0            條      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
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
   
第         17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之本國法。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第         22            條      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
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土耳其人在台灣死掉,並留有處於台灣的房子
依涉外法第22條,適用土耳其法      
依土耳其民法第四百四十條   其繼承順序應該是他父母--哥哥(B   )--哥哥的小孩(A   )      (這邊不知道嫂嫂要放哪邊,裡面沒提到配偶的)

分歧--a
[因為是外國人在中華民國進行的訴訟,所以要依中華民國的國際私法]
但哥哥的小孩是瑞士人認養的,所以依涉外法第17條   是否成立認養要看瑞士法
依瑞士民法   被收養的小孩算是親生小孩   所以成立認養   所以屬於B的小孩

所以A是屬於繼承人


分歧--b
[可是我覺得要決定A的被認養能力好像直接看瑞士民法就好,因為A是身為瑞士人的B和他妻子一同在瑞士內認養的]
但哥哥的小孩是瑞士人認養的,所以依瑞士民法,被收養的小孩算是親生小孩   所以成立認養   所以屬於B的小孩

所以A是屬於繼承人

分歧--c
[因為依中華民國涉外法已經將繼承問題丟給土耳其法,所以應按照土耳其法決定外國人(相對於土耳其來講是瑞士人的B)的認養問題]
依土耳其國際私法第十八條   適用瑞士民法
依瑞士民法被   收養的小孩算是親生小孩   所以成立認養   所以屬於B的小孩

所以A是屬於繼承人
回覆 mei 在1/13/2008 8:52:27 PM的回覆:
可以指點一下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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