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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同時履行抗辯權之問題?
發表人 小兵  

發表日期

12/10/2004 1:52:05 PM
發表內容 老師:
        在承攬中,定作人之修補請求權和承攬人之價金請求權可否為同時履行之適用,
     因為昨天上課,老師說瑕疪修補為承攬契約之給付義務,那應有同時履行之適用了?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10/2004 2:54:53 PM的回覆:
沒有適用,承攬人有先為給付之義務〈包括瑕疵修補〉,定作人得於修補完畢後方給付報酬。
回覆 小兵 在12/10/2004 3:38:01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老師我的疑惑是如果定作人已有工作物之點收後,發現有瑕疪,請求承攬人來修補,如果承攬人不為修補,定作人可否就未付價金部分行使同時履行?
一般而言,瑕疪應是在已完成工作後,交給定作人後才發現瑕疪,此時,如果不為修補,應是債務不履行,定作人可以行使同時抗辯吧!
      
回覆
李俊德 在12/10/2004 4:17:05 PM的回覆:
你的問題跟我的解釋有衝突嗎?何謂報酬後付主義?你仔細想想好嗎?
回覆 小兵 在12/10/2004 5:19:48 PM的回覆:
老師:
        不好意思,那你之意思是說,如果請求修補後,承攬人不為修補,定作人不為給付價金之行為不是行使同時履行權,而是定作人在承攬契約中之權利。所以,不為修補之行為,是承攬人之債務不履行。
我的理解不知是否有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2/10/2004 5:52:14 PM的回覆:
沒錯,承攬人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請電腦公司設計程式,程式不能用。請營造廠施工,無法通過驗收。)定作人本得拒絕授領,不生債權人受領遲延之問題,根本與同時履行抗辯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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