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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90第二項的時效起算
發表人 三分鐘熱度  

發表日期

12/9/2004 2:28:14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190第二項的請求權消滅時效從何時起算      倘若被害人尚未對動物占有人求償      那麼動物占有人應該就未受損      是否以被害人對動物占有人求償時為190第二項的時效起算呢(另一方面         若被害人尚未對動物占有人求償      動物占有人的損失應該也還未定   而不能對第三人求償吧)   煩請老師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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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0/2004 1:45:31 AM的回覆:
所謂求償權之發生,不管是那個法條都必須先對被害人賠償後始生求償問題。
回覆 三分鐘熱度 在12/10/2004 12:56:34 PM的回覆:
老師      那假如說某甲被乙的A犬   因丙的挑動而咬傷   16年後甲向乙求償   而乙雖知此係自然債務(民197)但仍為賠償      那麼這時乙得否依   190第二項向丙求償?
依學生的看法         乙的損害於16年後始發生   也於此時發生對丙得求償權 因此應該可以對丙請求吧(125的規定是說有請求權但逾15年不行使而消滅 不過16年來乙對丙的請求權都未發生 所以應無消滅時效的問題吧?) 煩請老師賜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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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0/2004 1:44:19 PM的回覆:
這涉及求償權之本質究係既有權利之延伸或係新生之權利。
回覆 三分鐘熱度 在12/13/2004 12:44:43 PM的回覆:
可否請老師說明"求償權之本質究係既有權利之延伸或係新生之權利"   之差別      或是告訴學生這個理論在哪本書找得到      因為學生全然沒有聽說過這個理論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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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3/2004 2:43:11 PM的回覆:
二者之差異在於
若屬既有之權利(同一法律關係)則
1.時效合併計算
2.原權利之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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