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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畢業生  

發表日期

12/28/2007 8:56:46 AM
發表內容 96年地方特考三等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篇考題
二、民法第95   條第1   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請問在電子商務上,意思表示有無撤回之可能,以及要如何對待?   

94年司法四等民法概要
一、民法第95   條第1   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此種撤回,在意思表示透過網路進行者,一旦表示,撤回之意思表示根本不可能同時或先時到達。請問要如何補救?
____
供參
回覆 三等政風 在12/28/2007 11:10:31 AM的回覆:
那這一題電子商務的要怎麼回答比較好

我記得老師的總則有講過電子簽章的概念。
回覆 淺見 在12/28/2007 11:50:03 AM的回覆:
我覺得開版者的問題,不太是問題耶....

表意人其實一開始,就應該慎重考慮後,再決定是否發出意思表示.

如果表意人真想保留撤回的權利,那就不如甘脆選擇用"寄平信"的方式,也許還可以有用限時或手機撤回的可能性.

不要說電子商務了,其實表意人只要發封"傳真"給相對人,大概也就沒有搶先一步撤回的可能了.

表意人自己選擇用最快速的方式讓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
實在沒必要再去為其設想嗣後該如何補救吧!
回覆 可是 在12/28/2007 12:02:02 PM的回覆:
可是那不是考題嗎
如果寫這不是問題,不用補救
恐怕拿不到分吧?
回覆 畢業生 在12/28/2007 12:19:55 PM的回覆:
之前有人問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等學員    發表日期
   2007/7/4   上午   10:51:01    
發表內容   94年書記官:§95I         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此種撤回,在意思表示透過網路進行者,一旦表示,撤回之意思表示根本不可能同時或先時到達,請問要如何補救?
老師在歷屆試題上的答案有3個,(1)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2)訂立預約(3)選擇權契約。但學生認為在考試時比較有可能會想到第一個方法,況且在網路上交易好像沒有以上這三種方法。那是否可在契約成立後,依據法定事由如撤銷、錯誤、被詐欺為由行使撤銷權呢?    
   
回覆   
   李俊德   在2007/7/4   上午   11:52:05的回覆:

符合法定事由當然可以行使撤銷權等法定權利

問題題目不是在問這種狀況啊   
   
回覆      四等學員   在2007/7/4   下午   01:05:26的回覆:
老師,題目是如何補救?在老師眼中這是什麼意思呢?可否解釋一下?   
   
回覆   
   李俊德   在2007/7/4   下午   03:13:19的回覆:

那有什麼方法補救?

依我的看法根本是出題者自己碰到這個問題,把它當成考題,看有沒有人可以提供解決之法而已。   
   
回覆      畢業生   在2007/7/4   下午   03:48:15的回覆:
我問現職法制人員

結論和李老師一樣   
   
回覆 畢業生 在12/28/2007 12:23:17 PM的回覆:
高點的解答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m/94test/justice/L4-01.pdf

回覆 畢業生 在12/28/2007 12:25:22 PM的回覆:
宇法在第7頁有解答
http://www.lawspace.com.tw/download/file/20060906162140.pdf
回覆 畢業生 在12/28/2007 12:27:21 PM的回覆:
保成的解答
http://www.paochen.com.tw/system/upload/TPDFs/D980317.pdf
回覆 畢業生 在12/28/2007 12:28:42 PM的回覆:
上述三篇解答
係針對94年司法四等民法概要
回覆 三等政風 在12/28/2007 2:28:36 PM的回覆:
那畢業大

您的意見呢

謝謝
回覆 畢業生 在12/28/2007 3:23:53 PM的回覆:
我也覺得沒有補救辦法

除非適用消保法第十九條解決個案
但是消保法的前提須為消費關係
回覆 畢業生 在12/28/2007 3:35:06 PM的回覆:
若拋開類似的這二題

就法制或法務人員的觀點
我想提供一個想法
電子商務的主管機關遍及各行各業
一般商品可能為經濟部
農產品可能為農委會
健身中心可能為體委會
汽車涉及交通安全可能為交通部
線上遊戲可能為經濟部工業局
....

主管機關本有規範並輔導業者之責
所以訂有一些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函釋)或行政指導

如果能預先教導業者或建議業者如何做
或許就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後爭訟了

不過我的期望太高了

回覆 畢業生 在1/24/2008 12:40:28 PM的回覆:
請教別人的結果

以日本法為例
是以特別規定排除普通規定

在電子商務方面
因有其特殊性

有興趣可以找找看
"內田貴"先生的著作
回覆 畢業生 在1/24/2008 12:42:58 PM的回覆:
易言之

就是在立法上類似我國消保法第十九條
特別立法
回覆 畢業生 在6/29/2008 3:36:03 PM的回覆:
不知道是否還有人對這個題目有興趣

我找到三民書局出版民法系列--契約之成立與效力--杜怡靜著
有相關的看法第四十一頁至第四十二頁,供參

由於電子交易方式屬於一種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加上電子交易具有即時之特性,因此電子契約之意思表示包括要約及承諾,是否可依民法第95條有得乆撤回之情形?由於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採達到主義,理論上似乎仍有得以撤回之可能,但實際上基於網路傳輸之即時性,一般人得以撤回之機會很小.對於此點日本法並未未有特別規定,但有學者提,議因電子契約之特性,容易造成消費者因一時而衝動而締結契約,因此即使契約己成立,可仿訪問販賣可無條件解除契約之規定,除了當事人之屐行係以對方直接下載之情形外,應給予消費者於契約成立後之二十四小時內可撤回其意思表示之機會.

關於這點由於我國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販賣之消費者,對於所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因此如果將線上購物視郵購買賣的一種的話,則有該條之適用自無疑義.

故基於我國消保法之規定,即使電子契約之意思表示無法撤回但消費者依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仍可行使無條件解約權而受到保護.

回覆 畢業生 在6/29/2008 3:37:37 PM的回覆:
不知道是否還有人對這個題目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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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關的看法第四十一頁至第四十二頁,供參

由於電子交易方式屬於一種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加上電子交易具有即時之特性,因此電子契約之意思表示包括要約及承諾,是否可依民法第95條有得乆撤回之情形?由於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採達到主義,理論上似乎仍有得以撤回之可能,但實際上基於網路傳輸之即時性,一般人得以撤回之機會很小.對於此點日本法並未未有特別規定,但有學者提,議因電子契約之特性,容易造成消費者因一時而衝動而締結契約,因此即使契約己成立,可仿訪問販賣可無條件解除契約之規定,除了當事人之屐行係以對方直接下載之情形外,應給予消費者於契約成立後之二十四小時內可撤回其意思表示之機會.

關於這點由於我國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販賣之消費者,對於所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因此如果將線上購物視郵購買賣的一種的話,則有該條之適用自無疑義.

故基於我國消保法之規定,即使電子契約之意思表示無法撤回但消費者依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仍可行使無條件解約權而受到保護.

回覆 畢業生 在6/29/2008 3:39:17 PM的回覆:
不知道是否還有人對這個題目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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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關的看法第四十一頁至第四十二頁,供參

由於電子交易方式屬於一種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加上電子交易具有即時之特性,因此電子契約之意思表示包括要約及承諾,是否可依民法第95條有得乆撤回之情形?由於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採達到主義,理論上似乎仍有得以撤回之可能,但實際上基於網路傳輸之即時性,一般人得以撤回之機會很小.對於此點日本法並未未有特別規定,但有學者提,議因電子契約之特性,容易造成消費者因一時而衝動而締結契約,因此即使契約己成立,可仿訪問販賣可無條件解除契約之規定,除了當事人之屐行係以對方直接下載之情形外,應給予消費者於契約成立後之二十四小時內可撤回其意思表示之機會.

關於這點由於我國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販賣之消費者,對於所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因此如果將線上購物視郵購買賣的一種的話,則有該條之適用自無疑義.

故基於我國消保法之規定,即使電子契約之意思表示無法撤回但消費者依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仍可行使無條件解約權而受到保護.

回覆 畢業生 在6/29/2008 3:40:14 PM的回覆:
不知道是否還有人對這個題目有興趣
我找到三民書局出版民法系列--契約之成立與效力--杜怡靜著
有相關的看法第四十一頁至第四十二頁,供參

由於電子交易方式屬於一種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加上電子交易具有即時之特性,因此電子契約之意思表示包括要約及承諾,是否可依民法第95條有得乆撤回之情形?由於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採達到主義,理論上似乎仍有得以撤回之可能,但實際上基於網路傳輸之即時性,一般人得以撤回之機會很小.對於此點日本法並未未有特別規定,但有學者提,議因電子契約之特性,容易造成消費者因一時而衝動而締結契約,因此即使契約己成立,可仿訪問販賣可無條件解除契約之規定,除了當事人之屐行係以對方直接下載之情形外,應給予消費者於契約成立後之二十四小時內可撤回其意思表示之機會.關於這點由於我國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販賣之消費者,對於所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如果將線上購物視郵購買賣的一種的話,則有該條之適用自無疑義.故基於我國消保法之規定,即使電子契約之意思表示無法撤回但消費者依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仍可行使無條件解約權而受到保護.

回覆 畢業生 在6/29/2008 3:45:26 PM的回覆:
不知道是否還有人對這個題目有興趣

我找到三民書局出版民法系列--契約之成立與效力--杜怡靜著
有相關的看法第四十一頁至第四十二頁,供參

由於電子交易方式屬於一種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加上電子交易具有即時之特性,因此電子契約之意思表示包括要約及承諾,是否可依民法第95條有得乆撤回之情形?由於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採達到主義,理論上似乎仍有得以撤回之可能,但實際上基於網路傳輸之即時性,一般人得以撤回之機會很小.對於此點日本法並未未有特別規定,但有學者提,議因電子契約之特性,容易造成消費者因一時而衝動而締結契約,因此即使契約己成立,可仿訪問販賣可無條件解除契約之規定,除了當事人之屐行係以對方直接下載之情形外,應給予消費者於契約成立後之二十四小時內可撤回其意思表示之機會.

關於這點由於我國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販賣之消費者,對於所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因此如果將線上購物視郵購買賣的一種的話,則有該條之適用自無疑義.

故基於我國消保法之規定,即使電子契約之意思表示無法撤回但消費者依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仍可行使無條件解約權而受到保護.

回覆 小畢 在6/29/2008 9:47:14 PM的回覆:
就本題四等出題時該年考上書記官的同事說,這題結論他寫:"要修法解決"。

所以,"修法"也是可能的答案之一。
回覆 畢業生 在6/30/2008 10:03:10 AM的回覆:
對不起
昨天使用電腦出了狀況
所以才重覆貼了相同文章

希望不會造成太大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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