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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2司法官~主張共同原則之適用
發表人 h  

發表日期

12/19/2007 10:21:59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在複習的時候發現有點衝突及不解的地方
望老師指點

提示簡要   :
甲租乙丙丁戊四人房子   甲起訴請求四人均欠繳之租金
乙主張係因修繕房屋支出費用因而不繳房租並出具收據
丙主張如同乙   丁沉默   戊極力主張   均有繳納房租

問乙之事實主張   對丙丁戊之效力

自答   :
此為普通共同訴訟   效力不及他共同訴訟人
但有主張共同及證據共同原則之適用
而主張共通原則須"他訴訟人未積極牴觸以及有利他訴訟人"

然本案乙之主張
係屬附限制之自認
自認其均未繳納房租
應屬不利於其他共同訴訟人之主張   不合主張共同原則之要件
故不及於他訴訟人丙丁戊   不論其是否有積極牴觸之行為

但老師的解答   
於p.222認為乙之主張及於丙丁   卻不及戊

(於p.256   同樣主張共通適用之問題   老師則認為須為有利)
(同我個人本題的答案)

兩題其一答案是否有所違誤   ?
煩請老師查看
又麻煩老師您了!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19/2007 11:23:25 PM的回覆:

那你覺得應該這麼解答?
回覆 h 在12/20/2007 1:25:34 AM的回覆:
針對本題
本題問   乙之行為效力對丙丁戊如何   ?

我覺得
乙附限制之自認之行為屬於不利於其他共同訴訟人丙丁戊
因此沒有主張共通原則的適用

本題   丙主張與乙同   丁沉默不語   戊為牴觸乙主張之否認行為

但乙之主張屬於不利   不符主張共通原則
不論他共同訴訟人丙丁戊之行為為何   
效力皆不及丙丁戊      亦即乙之主張不對丙丁戊生任何效力

加上   
本題亦有考到證據共同原則   
但因證據共通原則要件僅須他共同訴訟人未為積極牴觸之行為
不論其次否有力或不利他共同訴訟人
則證據得以共通

本案中   
丙主張與乙同   丁沉默不語
丙丁皆未為積極牴觸之行為   故其證據得以共通使用

然戊積極否認其未繳納房租
與乙提出之主張及證據皆相互牴觸
故乙提出之證據效力不及於戊

(這樣解下來   剛好也不會兩個問題卻同樣解答)
(因為證據共通與主張共通的要件不同)
(故在丙丁與戊會產生不同之效果)

煩請老師解答
謝謝老師!!

回覆 h 在12/20/2007 1:26:45 AM的回覆:
"錯字更正"

加上         
本題亦有考到證據共同原則         
但因證據共通原則要件僅須他共同訴訟人未為積極牴觸之行為
不論其   "是"   否有   "利"   或不利他共同訴訟人
則證據得以共通
回覆 h 在12/22/2007 2:08:25 AM的回覆:
老師,不好意思,
因為深怕問題已經到第六頁而被洗掉,
老師來不及回顧,
故擅自再行回應以免錯過,
再煩請老師抽空回答。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2007 10:40:27 PM的回覆:

要有主張共通,才有證據共通

先有事實主張,才有證據證明的問題
回覆 h 在12/23/2007 2:11:15 AM的回覆:
喔喔喔
原來如此
我還在想事實主張跟證據應係分別以觀

謝謝老師
容我回去多加思索再向老師請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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