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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要教補習班就不樣傷害公務員的道德
發表人 eeee  

發表日期

12/4/2004 3:04:25 PM
發表內容 公務員兼差   陳定南砲轟

   
   

【林益民╱台北報導】公務員不能兼差,但可以在各類升學或高普特考等補習班兼課,考試院銓敘部、教育部在一九九六年還曾發公函解釋,公務員到補習班兼課,並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但法務部長陳定南昨天認為,考試院銓敘部與教育部嚴重曲解《公務員服務法》。   

   
兼差對象不涉營利   
法務部指出,士林地檢署一名檢察官及台北監獄一名官員最近被發現未經許可在補習班兼課講授,士林地檢署及台北監獄各以「口頭警告」處分結果呈報法務部,但陳定南認為處分太輕,細究公務員到補習班兼課的法源後,意外發現考試院、銓敘部、教育部嚴重曲解《公務員服務法》。
陳定南在部務會報指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三:「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就是明確要求,公務員兼職必須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學校或團體為限。但銓敘部、教育部卻在一九九六年的函釋中,指公務員到補習班兼課,並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陳定南昨要求法務部官員去函銓敘部修正該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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