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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不真正義務的問題
發表人 @大二生@  

發表日期

12/4/2004 2:40:01 PM
發表內容 請問在217條第一項有無過失的標準,如果像書上(王澤建債法原理一p51)舉的判決把過失的標準直接拉升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會有不妥嗎?還是只能力案例事實而定?我的意思是今天如果一個人極其量只能負一般人的注意義務,有理由要求他負抽象輕過失責任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4 2:50:58 PM的回覆:
爭點是否為,被害人僅具一般人應有之注意義務(不真正過失:具體輕過失)無法達到一般誠實,勤勉之人應有之注意義務(不真正過失:抽象輕過失),是否仍應適用217過失相抵?
回覆 @大二生@ 在12/4/2004 4:58:06 PM的回覆:
是的,王澤鑑老師舉的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三七五號判決把過失的標準設定為抽象輕過失,學生認實有不妥,但又爭點如老師所講的,如果被害人最多僅能盡一般人具體輕過失責任,有理由叫他負抽象輕過失責任嗎?.....懇請賜教,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4 5:22:06 PM的回覆:
我舉幾個不真正過失的例子,你自己判斷:
1.婦人甲向來買魚都是以整尾價格購入(例如一尾200元,350元),某日婦人甲進入屏東黑鮪魚拍賣會場,正值蘇嘉全縣長主張黑鮪魚拍賣,當價格喊至每公斤7200元時,全場氣氛為之沸騰,但無人再出價,婦人甲乃舉手出價7800元,全場大聲歡呼(全國首尾黑鮪魚以總價221萬價格賣出),當拍賣會場向其索討221萬時,婦人甲以自己乃家庭主婦識見不足,連聲抱歉(88非出於表意人過失亦屬不真正過失)。
2.村婦甲乃未受足夠教育,不知穿越馬路應行經斑馬線或地下道,天橋,穿越馬路習以為常,村人均謂交通號誌僅屬裝飾品並無任何作用,村婦深信不以,不疑有他,一日來到台北市,竟快步穿越安全島欲橫越馬路,為煞車不及之乙所撞傷,乙指責甲不應穿越安全島欲橫越馬路,甲以自己識見不足以為抗辯。
回覆 小丸子 在12/4/2004 5:30:17 PM的回覆:
貞有趣,簡單來說,大家有沒有容忍甲白痴的義務。
回覆 @大二生@ 在12/4/2004 6:08:08 PM的回覆:
第一小題婦人甲有過失,係違反一般人應有之注意
法律效果91條,婦人對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小題村婦甲有過失,係違反一般人應有之注意
法律效果217條第一項,法院得減輕加害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4 6:18:21 PM的回覆:
你的解答不正確及用語也不精確,違反對自己之注意義務(不真正過失)法律效果為何?
回覆 @大二生@ 在12/4/2004 6:18:41 PM的回覆:
我舉個例子
甲平日不拘小節,今欲搭乘乙車,經詢問後,乙稱己有駕照
(實無),甲深信不疑而搭乘之,今出車禍,甲身受重傷,請問甲有無217過失相抵的適用?
回覆 @大二生@ 在12/4/2004 6:25:04 PM的回覆:
法律效果: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的不利益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4 6:35:47 PM的回覆:
我相信你的話〈無駕照人說自己有駕照〉,這算過失嗎?
舉例子這樣舉是非常不精確,為什摩發生車禍也沒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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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個例子
根本不能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也無91適用之問題。
第2個例子
乙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217之適用,減免賠償。
回覆 @大二生@ 在12/4/2004 7:04:14 PM的回覆:
甲平日不拘小節,今欲搭乘乙車,經詢問後,乙稱己有駕照
(實無),甲深信不疑而搭乘之,今因乙技術不佳撞上電線杆而出車禍,甲身受重傷,法院得否要求甲請求乙出示證件,否則甲就是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有217之適用,也就是法院得減輕或免除乙對甲賠償金?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4 7:17:52 PM的回覆:
我相信你的話〈無駕照人說自己有駕照〉,這算過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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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不佳與有無駕照無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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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亦未要求被載之人須檢視駕駛之駕照

另外,這個例子與你的問題有何關聯?
回覆 @大二生@ 在12/4/2004 7:34:24 PM的回覆:
217過失有無標準?我還是霧煞煞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4 7:45:42 PM的回覆:
你的問題在於不了解何謂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義務(客觀標準不因個人各別因素而有不同)?

回頭看我一開始舉的例子
參與拍賣與參與交通你的注意義務應該為何?
回覆 @大二生@ 在12/4/2004 8:50:52 PM的回覆:
1.參與黑鮪魚的拍賣,應負的注意義務的是每次喊價是以公斤計算,而非以一整尾計算,婦人未盡到此注意義務,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一般未參與拍賣之人通常的生活經驗都是一次買一隻魚而以一尾多少錢計算),婦人有自己之過失(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所以沒有88條之適用,婦人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2.參與交通的注意義務為認識交通號誌(一般人即有之注意義務),今天村婦違反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乙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217之適用,減少或免除賠償。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4 9:30:21 PM的回覆:
亦即,從事某職業(不得以新手為由而主張免責),某社會階層(不得以村婦不解交通號誌為由),交易活動(不得以不解整尾鮪魚或公斤計價),應有之客觀認知標準。
亦即,社會週遭毋庸容忍你個別特殊因素。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4 9:44:01 PM的回覆:
換句話,做律師的分不出自訴,公訴,告訴的區分,作會計師的分不出借與貸,作護士的分不出肌肉鬆弛劑及疫苗的差別,開車上路的什麼時候要踩煞車,什麼時候該踩油門,過馬路的什麼狀況可以過馬路,什麼狀況不可以過馬路?要參與社會交易,社會生活的運作,就要有一般誠實,勤勉之人應有之注意。
你無法達到此客觀標準,就不要做律師,會計師,護士,開車上路及過馬路(讓別人帶你過馬路)。
回覆 @大二生@ 在12/4/2004 10:06:49 PM的回覆:
感謝指導,學生閱讀教科書時,出了差錯,已經弄清楚了,
不過老師不忙嗎?能夠不厭其煩的回覆我的問題讓我感動不已,還是您是李老師的子弟兵?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4 10:21:08 PM的回覆:
是我本人,因為你的問題也很可能是很多人共同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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