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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民訴舉證責任的問題
發表人 goolooloo  

發表日期

12/3/2004 9:57:14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1.在消極確認之訴的情形下      依規範說來判斷      是要原告先就權利不存在為舉證責任         還是被告就權利存在先為舉證
2.依規範說主張權利存在之人要就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
             主張   權利不存在之人要就權利之障礙   消滅   排除事實負舉證責任            可是就一個事實來說通常原告主張存在      被告當然主張不存在      那是誰要先負此事時的舉證責任
                    
                煩請老師解惑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04 10:13:21 PM的回覆:
從你的描述用語,我能不能先請問你,何謂主觀舉證責任?何謂客觀舉證責任?舉證之必要?你採主觀舉證責任或客觀舉證責任?
回覆 goolooloo 在12/3/2004 11:06:14 PM的回覆:
主觀舉證責任   指當事人為了避免敗訴   而負有以自己之舉證活動證   明該事實之責任
客觀舉證責任   是指因法律規定之要件事實最後尚真偽不明   當事人所受之不利益
而   我的問題是要採客觀舉證責任

煩請老師解惑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04 11:27:37 PM的回覆:
如果你採客觀舉證責任,下一個問題就是,舉證責任(敗訴危險責任)發生的時點為何?言詞辯論終結時?還是訴訟審理的過程來回於兩造之間呢?
回覆 台大學妹 在12/3/2004 11:44:47 PM的回覆:
果然是名師,能夠因材施教,循序漸進,讓學生知道自己的問題點。
回覆 goolooloo 在12/4/2004 8:28:45 AM的回覆:
客觀舉證責任         是在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時   仍不能認定事實之真偽      始生舉證責任之問題

                    煩請老師解惑
回覆 gooloooloo 在12/4/2004 10:04:35 AM的回覆:
請問老師   那我以下的想法是對的嗎?
在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本於利己之心   會提出有利於己的證據   那另一方也同樣會提出有利於己的證據加以反駁(反證)      所以在審理過程中來回於兩造  到言詞辯論終結時若法院對某事實還不能得確信的心證時   才有客觀舉證責任的問題         是這樣嗎?   
                    煩請老師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4 1:02:50 PM的回覆:
所以在審理過程中舉證之必要來回於兩造之間
到言詞辯論終結時若法院對待證事實還不能得確信的心證時,方生客觀舉證責任的問題,亦即將無法證明該事實之危險歸由一造負擔,此造當事人將受敗訴之不利益,此即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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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消極確認之訴的情形下
〈1〉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於言詞辯論終結時,如仍不能認定法律關係成立,則由被告承擔敗訴之不利益,因法律關係成立之待證事實〈例如,1000萬業已交付,借貸成立〉係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2〉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於言詞辯論終結時,如仍不能認定法律關係成立後有嗣後消滅等事實,則由原告承擔敗訴之不利益,因法律關係成立後有嗣後消滅之待證事實〈例如,1000萬債權業已清償〉係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回覆 也要認真 在12/5/2004 12:39:55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分析
這樣子的確相當便於記憶

提供一點點小小的心得,要注意理解老師其後的例子和解釋再加以記憶...不然..假如只背[不成立]vs[不存在]..反會而容易混淆!!
因為出題委員,常常會把兩者混用..ex[92年律師第二題]

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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