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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垃圾電郵轟炸 最快明年一封可償兩千
發表人 【記者余麗姿/台北報  

發表日期

12/2/2004 10:36:50 AM
發表內容 垃圾電郵轟炸   最快明年一封可償兩千   
【記者余麗姿/台北報導】   

電子垃圾信砍不完,民眾最快在明年一月一日可提求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籌備處昨天表示,「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將在立委選後送立法院審議,刪除業者刑事處分,受害人可請求民事賠償,每封五百元至兩千元。   

NCC籌備處日前召開「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第一次綜合討論,預計近日召開第二次審查會議,草案準備在十二月十三日送進立法院審議。   

台灣網際網路協會指出,垃圾郵件滿天飛,已成跨國問題,HiNet、Seednet   等郵件伺服器發出去的信,曾被國外視為垃圾郵件拒絕接收,台灣也同樣拒絕大陸等地的信件,大家互相擋來擋去,垃圾無孔不入、正事反而送不出去,問題嚴重,需要立法來嚇阻。   

NCC籌備處表示,商業電子郵件的定義為,以行銷商品、服務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傳送的電子郵件,不過,若寄件與收件雙方是既存關係,例如買產品的售後服務郵件,則不在此限。   

NCC籌備處指出,商業電子郵件可以發,但垃圾郵件氾濫成災,各國都已立法管理,為活絡商業活動,我將採用美、日、韓等國的「事後同意制」,公司行號可發商業信件給收信人,但必須請問下次是否要接收,收信人有選擇不收的權利。   

草案規定,未來商業電子郵件發信人,必須在信件上註明發信來源、郵件地址路徑、目的地及發信日期等,供受害人日後追查、求償。   

有委員建議需附上公司行號的名字及真實地址等,但這部份還要討論。另外,主旨欄不得用假名等,須註明「廣告、ADV或商業」等字眼。   

NCC籌備處表示,由於法務部不贊成採刑事處分,草案中已將刑事責任刪除,受害民眾只能透過民事請求賠償,法院可依受害程度裁定每封五百元至兩千元的賠償金額。   

未來,若商業電子郵件隱匿來源,或是主旨欄和內容不符,如主旨是汽車廣告,但內容卻是色情郵件等,將被處較高的賠償金額。草案目前規定,同一封垃圾郵件賠償金額以兩千萬元為限。   

NCC籌備處也提醒,未來受害人要先將垃圾郵件保留,向會員人數一百人以上的社團或財團法人,提出申請,委託打團體訴訟,勝訴機率較高。

【2004/11/23   聯合報】
回覆 橘子紅了 在12/2/2004 12:14:27 PM的回覆:
NCC籌備處表示,商業電子郵件的定義為,以行銷商品、服務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傳送的電子郵件,不過,若寄件與收件雙方是既存關係,例如買產品的售後服務郵件,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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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然只有電子郵件,也不包括簡訊,二者有何差異呢?
電子郵件是無償的,而簡訊需要付費。



NCC籌備處指出,商業電子郵件可以發,但垃圾郵件氾濫成災,各國都已立法管理,為活絡商業活動,我將採用美、日、韓等國的「事後同意制」,公司行號可發商業信件給收信人,但必須請問下次是否要接收,收信人有選擇不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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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然即使就算行政干預商業活動,也不是   「事前禁止制」,而是「事後同意制」,此種解釋頗符合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      
回覆
課務中心 在12/2/2004 12:28:24 PM的回覆:
謝謝上面二位的提供及分析資訊,我想我們向來以遵守法律規定,秉持誠信原則為經營理念。
我們熱愛我們成長的土地,而回饋這塊土地的方法是多希望同學能培養法學能力儘快可以發揮社會生產力,另外誠實繳納稅捐(許多同學一直訝異我們均誠實開立發票),讓政府可以有效運用國家資源。
換言之,法律禁止的行為,我們絕對不會為之,法律並無規範的部分,我們認為其他補習班沒有干預我們的自由。
回覆 Mayer 在12/2/2004 12:43:12 PM的回覆:
我只是隨手一貼罷了

要討論還是從"有益面"討論

先前充斥著"無可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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