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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有關不點交之問題
發表人 初學者  

發表日期

12/3/2007 1:09:12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我有ㄧ問題如下:
甲向乙承租土地後於土地上該ㄧ建築物,而甲乙間之租賃契約約定租期為8年,租金每月5000元並經法院公證,嗣後該土地被法院拍賣並於拍賣公告上載明建物為不點交,後來由丙買受該土地,土地所有人為丙,房屋原始出資建築人為甲,若丙獅子大開口要向甲收取每月20000元租金,如何解決?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07 1:21:38 PM的回覆:

民法425
回覆 初學者 在12/3/2007 1:32:45 PM的回覆:
老師的意思是甲還是可以以5000元租金繼續向丙承租,即使8年的租賃期限已過?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07 1:40:45 PM的回覆:

租賃期間經過,那是另外一回事。

民法425:當然只有在8年內
回覆 初學者 在12/3/2007 1:46:08 PM的回覆:
老師:
可是租賃期限已過,甲並間沒有425適用,但甲還是房屋之所有權人,土地為丙所有,那該紛爭怎麼解決?
回覆 小家 在12/3/2007 3:11:59 PM的回覆:
後學的淺見認為:
              租賃期限既已到期,甲若不與丙再訂立租賃契約或設定地上權的話,丙是土地所有權人可依民法455條或767條前段請求甲返還土地,並可依767條中段請求拆屋及依第184條之規定請求回復土地原狀(213條)。
                  後學觀念如有錯誤,尚祈老師或各位大大的指正,以求進步。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07 3:50:54 PM的回覆:
可是租賃期限已過,甲並間沒有425適用,但甲還是房屋之所有權人,土地為丙所有,那該紛爭怎麼解決?
----------------------------------------------------------------------------------
不想用2萬續租,就拆屋還地。

誰叫他土地拍賣時,不行使民法426-2的優先承買權。
回覆 初學者 在12/3/2007 4:01:10 PM的回覆:
老師:
426-2為物權優先承買權,若執行法院未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交由丙買受,不是不能對抗優先成買權人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07 4:04:11 PM的回覆:

對啊

所以去查執行法院有無通知

我想應該有通知
回覆 初學者 在12/3/2007 4:12:51 PM的回覆:
老師:
若無通知,是不是要另行起訴主張優先承買權?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07 4:21:30 PM的回覆:

是的

物權的優先承買權            電力超強            足以使拍定人電的傻眼   
回覆 初學者 在12/3/2007 4:23:10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我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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