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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有關與有過失之問題
發表人 小兵  

發表日期

12/1/2004 9:14:15 AM
發表內容 老師:
     您昨日上課講第三人之過失情況下,本人要否負過失責任時,有提一例子。
     騎士甲與乘客乙,騎士甲因有過失,則乙不是可以本於共同侵權行為向甲及司機丙求償,則甲及丙二人如何分擔?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004 11:21:25 AM的回覆:
1.基於行為關聯共同,機車騎士丙與直接加害人乙須對甲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2.甲得對乙一人或丙一人或乙丙二人請求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272)
3.甲對乙請求全部之損害賠償,必須承擔使用人之過失。
4.乙對甲賠償完畢後,基於連帶債務比例求償,但本案例無法求償(因騎士有30之過失,乙有70之過失此為內部分擔額),乙並未超越其應分擔部分清償債務(甲對乙請求全部之損害賠償,必須承擔使用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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