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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非訟考古題之一問
發表人 發燒  

發表日期

11/24/2007 10:16:20 AM
發表內容 95司三第一題:甲財團法人因違反非訟法86條遭撤銷設立登記,事後捐助人復一同一筆捐款成立乙財團法人,法院登記處應否准許該聲請?
找不到解答。
管見以為法院仍就其聲請文件為形式、實質之審查,為准駁之裁定,不因該捐款曾因甲財團法人遭撤銷登記而有不同。
不知是否正確?請老師、先進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11/24/2007 12:57:00 PM的回覆:

賣個關子,欲知答案,請購買課程。
回覆 發燒 在11/24/2007 1:57:34 PM的回覆:
我已經購買了破產法的課程了,這樣算不算呢?
卡號AF0104245
回覆 布丁 在11/24/2007 2:43:27 PM的回覆:
大概非訟課程裡面有講到這題吧。
等吧...等課程寄出你就會知道了^^
回覆 發燒 在11/24/2007 3:26:46 PM的回覆:
謝謝布丁~~
可是好想知道對不對喔?
管見以為,因為民法是採登記要件主義,非經登記,不得成立,故甲財團法人因遭撤銷而無獨立的法人格存在,所以復以同一筆財產捐助成立乙財團法人,應無不准許之理。
回覆 真的嗎? 在11/24/2007 6:28:42 PM的回覆:
李俊德   在2007/11/24   下午   12:57:00的回覆:

賣個關子,欲知答案,請購買課程。
---------------------------------
以後要問問題
請先購買課程
敬請配合!
回覆
李俊德 在11/24/2007 6:40:25 PM的回覆:

不可以嗎?

我只幫我的學員,不可以嗎?

我很自私,我只希望自己的學員考上,可以嗎?
回覆 真的嗎? 在11/24/2007 10:45:58 PM的回覆:
李俊德   在2007/11/24   下午   06:40:25的回覆:

不可以嗎?

我只幫我的學員,不可以嗎?

我很自私,我只希望自己的學員考上,可以嗎?
----------------------------
可以!

當然可以!

絕對可以!

老師反應好像有點過度
只是順著老師的話回覆而已
而且老師也可以減少回答不必要的問題
這樣沒有什麼不好阿??
不知道老師為什麼不高興??
(一頭霧水??)
回覆
李俊德 在11/24/2007 11:37:20 PM的回覆:

真的嗎                  在2007/11/24   下午   06:28:42的回覆:

----------------------------------------------------------------------------
以後要問問題
請先購買課程
敬請配合!
============================================
你是我嗎?還是版主?還是課務中心?

你憑什麼對其他人做出這種要求?
回覆 發燒 在11/25/2007 12:11:09 AM的回覆:
自私的李老師
我已經決定星期一去郵局訂購您的非訟法
成為您偏愛的學員囉
這樣可以回答我的非訟法小問題嗎?
回覆 布丁 在11/25/2007 1:00:53 AM的回覆:
以前我們在學校的時候,
書沒唸完絕對不敢去問老師問題。
因為假使問題在書裡面找的到,老師會不高興。

現在也是一樣的道理,也許教材裡面就有一樣的東西了。
那我想您還是等東西送到看過了,真的不懂再問吧。
會比較好一點。

而且這個留言板本來就是為了宇法的學生開的呀。
不是嗎?其實有時候看文字跟說話是不太一樣的。
因為你看不到對方的表情跟語態。
就我玩bbs好幾年的經驗來看,是蠻容易會產生誤會地。
名名假沒這個意思,但是乙就以為是。於是就吵起來了。

所以老師也許並沒有生氣呀,只是強調他要說的事。
了解了就好囉。
那這篇也就沒必要再討論下去了。

祝   大家   平安~
回覆 發燒 在11/25/2007 8:12:47 AM的回覆:
布丁說,這篇沒有必要討論下去?
但這篇並不是在討論要不要買課程的問題
而是考古題的問題
而考古題的疑問尚未有人解惑,
如果老師不解,說有不定有其他法學先進有答案
怎麼會沒有討論的價值呢?

另外回應布丁:
我提出問題之前
已讀完非訟
也自己做出擬答
只是請教「對?不對」而已
應該不是您所說自己都沒準備就來問的情形
回覆 布丁 在11/25/2007 5:09:24 PM的回覆:
不是說你沒有準備,而是說您的疑問也許就已經在教材裡。

你看文字就是這樣。很容易產生誤會。
也可能是我的文字表達不夠好。

就像有些人不喜歡看電影之前,被別人事先把看完的劇情講出來一樣的道理。
也許老師也是一樣的想法呀。
如果已經編在講義裡面了,當然叫你自己看囉。

我只是假設,因為你的是考古題,非訟就是解考題。
應該也是這個樣子吧。

不再回了,免得又產生更大的誤會。
考試加油。


回覆 路人甲 在11/26/2007 3:46:29 PM的回覆:
原來版上解題之能人--無
僅有滅火之能人
回覆
李俊德 在11/26/2007 3:57:27 PM的回覆:

無聊
回覆 旁觀者 在11/26/2007 4:05:43 PM的回覆:
以下此則實務見解可供參考
發文字號:司法院第   3   期登記業務研究會法律問題   第   2   則
發文日期:民國   92   年   8   月   00   日
座談機關:司法院
資料來源:登記提存法律問題研究(92年8月1版)   第   4-5   頁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   第   32   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   則   第   5   條
法律問題: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經於登記簿記載完畢後,因未繳驗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而遭撤銷其設立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撤銷設立許可。事後捐助人復以同一筆捐助前開法人之財產再捐助成立新財團法人,並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聲請法人設立登記,應否准許?
研究員意見:
若新成立之財團法人,由全體董事聲請,提出聲請書,記載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應登記之事項,附具捐助章程及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文件,聲請為法人設立登記,登記處於登記前,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五條規定審查結果並無欠缺,應准許為設立登記。
至於該經撤銷設立登記之法人是否應踐行清算程序,以銷結法人之人格,似非登記處審查範圍。
審查意見:如研究員意見。
研討結論:採研究員意見。

座談機關:司法院第三期登記業務研究會
回覆 遠走高飛 在11/26/2007 4:26:58 PM的回覆:
旁觀者?!!!!!

是高點那位嗎?


呵呵

本版真是臥虎藏龍!
回覆 退燒 在11/26/2007 10:46:15 PM的回覆:
哇!真是太棒了!
謝謝~~~
本版果然臥虎藏龍^^
回覆
李俊德 在11/27/2007 12:14:04 AM的回覆:
管見以為法院仍就其聲請文件為形式、實質之審查,為准駁之裁定,不因該捐款曾因甲財團法人遭撤銷登記而有不同。


管見以為,因為民法是採登記要件主義,非經登記,不得成立,故甲財團法人因遭撤銷而無獨立的法人格存在,所以復以同一筆財產捐助成立乙財團法人,應無不准許之理。
----------------------------------------------------------------------------------
這是你的答案


若新成立之財團法人,由全體董事聲請,提出聲請書,記載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應登記之事項,附具捐助章程及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文件,聲請為法人設立登記,登記處於登記前,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五條規定審查結果並無欠缺,應准許為設立登記。
至於該經撤銷設立登記之法人是否應踐行清算程序,以銷結法人之人格,似非登記處審查範圍。
---------------------------------------------------------------------------------
這是「旁觀者」提供的「實務見解的答案」


跟你的答案一樣,你看你的程度已經達到「實務見解的答案」一樣的水準,不是很好嗎?





回覆 退燒 在11/27/2007 10:46:48 PM的回覆:
的確是很開心^^
謝謝旁觀者讓我能得到解答
才能放下心來
真的謝謝你

雖然每題考古題我都做了擬答,
但是不知道是否正確讓我很苦惱
所以還是訂了李老師的課程
到時就可以對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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