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詐欺?吹噓?事實上契約?
發表人 無限湛藍  

發表日期

11/28/2004 12:35:43 AM
發表內容 該是回復平靜了
有些問題請教老師

1.某甲看電視房屋廣告,其中影星乙代言,且某甲因某乙帶   
         延誤以為乙住在廣告中房屋社區,而欲購買之.
         在銷售當場,某甲問銷售員某丙影星某乙是否真居此地?
         某丙陳稱詢問超出某丙業務範圍無法回答
         事後某甲支影星並未居住於此,欲解除買賣契約
         (一)   詐欺與商業廣告合理吹噓之界線?
        某甲得否主張售詐欺而撤銷意思表示?
         (二)   某甲得否主張限於錯誤而撤銷意思表示?

老師
因為解答眾說紛紜
所以學生斗膽再次請教


2.講座提及今年司法官民法那題,承認事實上契約與不承      
         認事實上契約,究竟有何不同?
      上述兩題,係學生最近不解之處
         煩請老師解說..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28/2004 12:44:20 AM的回覆:
甲即將退休,準備在淡水地區購買房屋,作為退休後居住之用。剛好,甲經常在電視上看到一則乙建設公司所推出的「紅樹林小鎮」售屋廣告,內容大概是:知名影劇明星丙,對著鏡頭向觀眾誠懇敘說,他第一眼見到「紅樹林小鎮」,就被門前的淡水河觀音山景色所深深吸引,於是立即決定永遠住在這好山好水的世界裡。電視畫面同時顯示淡水河觀音山常美麗的晨霧與夕陽。隨後接連出現丙漫步在「紅樹林小鎮」內的花園水池、使用室內健身設施,及與售屋小姐簽約的鏡頭。丙最後向觀眾說:「我已決定住在這裡了,你呢?」。甲多年來一直是丙的忠實影述,立即被鏡頭上丙燦爛幸福的笑容所吸引,也想退休後有幸與丙比鄰而居,不枉此生。於是就跑去工地現場參觀房屋,並向現場售屋小姐提及看到電視廣告,得知丙也買一戶,所以特地前來參觀房屋,而且一再探問,丙是買哪一戶,何時會搬進來等事。現場售屋小姐回答是:丙簽約購屋事宜,屬另外一組售屋人員負責,她個人也不清楚。甲看房屋狀況也還不錯,而且現場售屋小姐告以僅剩最後幾戶而已,不立即決定恐怕買不到,於是簽約訂購一戶。二個月後,甲進住後不久,經由鄰居打聽才知,丙從來沒有購買「紅樹林小鎮」內任何房屋,根本不是住戶。
甲為此,心有不甘,找乙公司理論,要求退屋還錢,但被乙公司拒絕。問:甲退屋還錢的要求,有無理由?
---------------------------------------------------------------------------
李老師,上面93台大法研民法考題的解答,我們讀書小組看保成跟高點的解答剛好完全相反,高點的解答說可以,而保成的解答說不可以,大家吵成一團,想請李老師幫我們解惑。謝謝老師。
---------------------------------------------------------------------------
(一)得否主張意思表示瑕疵而撤銷買賣契約?否定
   1.得否主張動機錯誤而撤銷買賣契約?
                  單純的動機錯誤,應採否定之看法。
   2.得否主張受詐欺而撤銷買賣契約?
              現場售屋小姐回答:「她個人也不清楚」,尚難認此回答為積極詐欺行為或消極詐欺行為(無告知義務)。
(二)得否主張債務不履行而解除買賣契約?否定(屬要約引誘)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係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於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並未明定「廣告為要約」或「廣告必為契約內容之一部」,故消費者如信賴廣告內容,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廣告訊息與之洽談而簽訂契約,於契約中雖未就廣告內容再為約定,企業經營者所應負之契約責任,仍及於該廣告內容,該廣告固應視為契約之一部。惟簽訂契約時倘雙方已就廣告內容另為斟酌、約定,或企業經營者並未再據原屬「要約引誘」之廣告為訂約之說明、洽談,使之成為具體之「要約」,縱其廣告之內容不實,應受消費者保護法或公平交易法之規範,自難逕謂該廣告為要約或已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92台上2694號裁判)
回覆
李俊德 在11/28/2004 12:53:32 AM的回覆:
二、甲攜其三歲之兒子乙,乘坐由丁駕駛之丙客運公司汽車前往台中,乙於汽車行駛中離開座位,在座椅中間走道玩耍,因丁緊急煞車致乙跌傷而需住院;甲於到達到目的地台中下車時,誤拿了戊之蘋果(一盒內有十個),甲將其中六個蘋果贈送給友人己,另四個由自己食用。試分別說明下列問題:
(一)丙客運公司對於乙之受傷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丙客運公司得否主張乙及甲均與有過失,而不負損賠償責任?(93司)
--------------------------------------------------------------------------
(一)丙客運公司對於乙之受傷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
      1.原則:應採否定見解
   〈1〉如採事實上契約:無法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丙客運公司與乙因事實上使用行為而成立旅客運送契約,然因旅客乙本身過失(離開座位,在座椅中間走道玩耍)導致損害發生,丙客運公司毋庸負損害賠償責任(§654Ⅰ但)
         〈2〉不採事實上契約:無法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A.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車輛駕駛人駕駛車輛應注意車前狀況而採取安全措施,故因應車前狀況而緊急煞車(例如,為避免撞擊駛入快車道之機車,或闖入車道之小孩或老人)時有所見,故緊急煞車,是否通常會造成旅客受傷之情形?一般而言,祇須坐於客運公司所提供之座位,通常不會因車輛駕駛人緊急煞車而受有傷害,易言之,緊急煞車不一定會使旅客受有傷害。而本例中乙之過失(離開座位,在座椅中間走道玩耍)與損害發生則顯然有相當因果關係。
   B欠缺過失
      對侵害結果之「預見性」及「可避免性」(或預防性)為民法過失之非難要件。如前所述,車輛駕駛人駕駛車輛應注意車前狀況而採取安全措施,故為保護他人身體及財產法益而緊急煞車(除上述例子外,尚如,為避免與隨意變換車道之大型車,或緊急煞車之前方車輛碰撞),此種緊急煞車之行為實在對乙之受傷結果,無「預見性」及「可避免性」(或預防性),故乙無法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2.例外:方採肯定見解(§188)
〈1〉如認為緊急煞車與乙之受傷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2〉如認為丙客運公司駕駛人丁緊急煞車有過失(例如,超速駕駛,赫見前方有交通警察,為避免被開罰單而緊急煞車)
3.如認丙客運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乙有過失,丙客運公司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得減免損害賠償金額〈§217Ⅰ)
〈2〉未成年人乙是否應承擔法定代理人甲於侵權行為時之與有過失?   
回覆 無限湛藍 在11/28/2004 1:17:27 AM的回覆:
老師
您解答的同時
我跟你一樣開心~~~
回覆 紫牛 在11/30/2004 12:15:13 PM的回覆:
這麼多考試真的寫得出來嗎?
回覆 放狼的小孩 在11/30/2004 12:21:39 PM的回覆:
紫牛   

如果你沒實力回答問題
就不要亂發言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