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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求李老師民訴401之問題
發表人 用舊民訴書的人  

發表日期

11/27/2004 10:48:47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唸完您書中的,--訴訟擔當之第二點效力;起訴之效力中當事人恆定原則;既判力之主觀範圍。再去做考古題,常會遇到一個問題.

考古題,題目最後常會問"某某人是否會為判決效力所及?"學生依照標準去解題時,常會發現題目中之該主角,即符合401第一項中段"當事人之繼受人(訴訟標的物之特定繼受人,搭配61台再186之見解)",
又會符合401第二項之"該他人(實質當事人)".

請問李老師,此時是否係答案相同,理由不同?還是學生有一判斷錯誤?

期待您能開釋一下



回覆
李俊德 在11/27/2004 10:55:10 PM的回覆:
這是我在當事人恆定原則與訴訟擔當關係比較上講述的重點之一,恐怕無法三言兩語解釋清楚,簡單來說是「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的問題。
回覆 用舊民訴書的人 在11/27/2004 11:05:22 PM的回覆:
那可否以73司法官第二小題為例,
請教李老師您的解答為如何?
-----------------------------------
<73司>
何謂當事人恆定?其與既判力有何關係?試簡述之。下列兩例,有無當事人恆定情形,試附理由述明之。
(一)(ps.該小題似與學生提問無關,故省略之)
(二)甲依據買賣關係,訴請乙就某房屋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在訴訟擊屬中將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丙。

-----------------------------------

因為題目僅問及有無當事人恆定情形;故學生試以此例,想再多請問李老師,(二)小題中之丙,是否為判決效力所及?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27/2004 11:09:40 PM的回覆:
有當事人恆定原則之適用,但無判決效力所及。
回覆 用舊民訴書的人 在11/27/2004 11:21:48 PM的回覆:
那您的結論也就是說:

丙雖為實質當事人,但此時並不適用訴訟擔當之第二點效力(實質當事人會為判決效力所及,第401條第二項)囉





回覆
李俊德 在11/27/2004 11:23:36 PM的回覆:
嚴格以論,此種情形根本不會構成訴訟擔當。
回覆 用舊民訴書的人 在11/27/2004 11:25:36 PM的回覆:
當結論就是,成立當事人恆定,不成立訴訟擔當


謝謝老師的開釋,學生明白了
回覆
李俊德 在11/27/2004 11:26:48 PM的回覆:
不客氣,用開釋很奇怪。
回覆 用舊民訴書的人 在11/27/2004 11:32:55 PM的回覆:
我覺得不錯丫....

因為學習上,在學到民訴(二)中當事人恆定原則,看到它的性質為法定訴訟擔當,想當然爾,就把民訴(一)中訴訟擔當的三點效力背出來用了,至少對我來說是這樣子。經由老師指引,能夠走出學習的困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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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老師分享幾張圖片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asiadream&b=16&f=1101558802.jpg&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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