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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您民訴(一)參加效力時之效力的例外
發表人 用舊民訴書的人  

發表日期

11/27/2004 12:11:16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因為現在是用您之前雙榜時代的書,所以有個民訴問題想請您開釋。

在您民事訴訟法(一)增訂四版,第482頁,有關參加效力中,時之效力的例外.您在該頁”(三)時之效力”,寫道”但有二項例外之情形”。其中"例外2.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有新發生之事實"一句。

與原則反面對照來看,學生認為您似指"例外2."之情形,不為參加效力所及;但就對照言詞辯論終結前後而言,學生認為您似指"例外2."為參加效力所及。

不知李老師您的原意為何...?.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27/2004 12:19:34 AM的回覆: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有新發生之事實"
--------------------------------------------------------------------------
既不為既判力亦不為參加效力所及
回覆 用舊民訴書的人 在11/27/2004 1:04:32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超快速的答覆....

也感謝您解開我心中的疑問.......
回覆 可否再接著問.... 在11/27/2004 1:18:21 AM的回覆:
剛才是問"例外2."。不知現在可否再請問李老師,有關參加效力時之效力的"例外1."?

您書中寫道"例外1."原文為"第六十三條但書因參加時之訴訟程度,已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之例外"。

請問李老師,您書中原文僅言及第十三條但書中三種情形之一(但書前段);您是否係指,該條但書之另二種情形(但書中段與後段),不會成為"時之效力"的例外?

謝謝您的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11/27/2004 1:21:51 AM的回覆:
另二種情形與時間無關
回覆 有點懂又不會太懂 在11/27/2004 1:33:00 AM的回覆:
坦白說,我還是有些不完全明白。

可否請老師舉個例子或國考考古題,讓學生比較一下?

不甚感激

回覆
李俊德 在11/27/2004 1:43:21 AM的回覆:
例如,所輔助之當事人捨棄上訴權,參加人無法上訴(因所輔助之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防)
例如,所輔助當事人明知有民法198,144等抗辯權可行使(參加人不知之攻防)。
回覆 總算懂了 在11/27/2004 1:47:24 AM的回覆:


經由您的舉例,和我自己畫一條時間線之後,
總算弄懂您所謂”與時間無關”之意思了。

謝謝您的回答,我想我可睡個好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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