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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李老師,請教有關侵害財產權之非財產損失
發表人 小兵  

發表日期

11/26/2004 8:55:50 AM
發表內容 老師:
           有關昨天之丟掉護照一例,老師說財產上損失之損賠,回復原狀,就還護照,那精神上痛苦之損害,因為不能主張慰撫金,所以只能回復狀,就是還護照。
              那二者之請求權為何?第一八四條一項前段?                     二者之關係為何?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26/2004 12:44:08 PM的回覆:
二者的請求權都是184,返還護照同時填補財產上損害(無支出其他費用,且在機場就尋獲)及非財產上損害。
你設想一下狀況,全家四個人僱一台小巴士(2000元)至機場搭飛機參加日本7日遊(每人團費30000元),因為自己不慎在機場被人將一家四口的護照偷走,求助導遊。導遊說無法幫忙,以致無法出國,敗興返回台北,嗣後桃園市警察局通知說已逮到小偷,尋獲四人的護照。
-------------------------------------------------------------------------
你用這個例子就應該可以分析出侵害財產權造成財產上損害(護照遺失,2000元,12萬)及非財產損害(無法出遊,憤恨不已)二者之區分。
回覆 小兵 在11/26/2004 1:41:14 PM的回覆:
我可以理解了,但是如果若當場在機場找回,則財產上之損失及精神上之痛苦一併因為護照之返還回復。那討論精神上之痛苦之實益?是否這有請求權之競合?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26/2004 2:01:16 PM的回覆:
討論這個例子主要在說明侵害財產權會造成非財產上損害,而該損害得以回復原狀為之。
1.出國時護照被偷這個例子在說明上述情形,而非在討論區分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之實益。
2.爲什麼你一直問請求權競合?請求權競合與否要視案例事實是否構成?我們在討論這個例子已在說明法律效果了。
回覆 小兵 在11/26/2004 3:49:22 PM的回覆:
老師,我可以了解了。謝謝您!
回覆 終於瞭了! 在11/26/2004 8:25:19 PM的回覆:
這兩天我也在想就侵害財產權時,
財產上損害跟非財產上損害的回復原狀,
到底有什麼不同,
原來回復原狀的行為,
已經同時填補了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

老師,請問一下,
那麼侵害財產權的財產上損害,
是不是回復原狀後就不能請求金錢賠償?
而侵害非財產權時的非財產上損害,
回復原狀跟慰撫金可以同時請求之?
回覆
李俊德 在11/26/2004 8:29:22 PM的回覆:
下星期二就提到回復原狀及金錢賠償的差異了,稍稍忍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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