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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3律師一問
發表人 小戴  

發表日期

10/27/2007 8:33:40 AM
發表內容 二、甲因籌設一間攝影禮服公司,而到處尋找合適之店面。乙得知此事後,便向甲表示其有店面可出租,而雙方於電話中同意該店面之租約,租期三年及每月租金五萬元,租金按月並於每月一日繳納之。試就不同之情狀,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c.   若乙依約交付出租之房屋,甲之妻子(丁)於屋內烤肉,因看電視而未注意爐火,不慎引起火災,房屋全毀。請問:乙對甲或丁得主張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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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老師民法總則第63頁的解答,如係重大過失,乙可以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434)以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學生的問題是,本件火災的肇因是因為丁看電視未注意爐火方導致火災,為什麼丁的過失甲也要承擔,亦即必須要負侵權行為以及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為什麼甲不可以主張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是丁之行為導致火災,免給付義務(256)?



回覆 小克 在10/27/2007 11:45:39 AM的回覆:
學生的問題是,本件火災的肇因是因為丁看電視未注意爐火方導致火災,為什麼丁的過失甲也要承擔,亦即必須要負侵權行為以及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為什麼甲不可以主張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是丁之行為導致火災,免給付義務(256)?
--------------------------------------------------------------
1.   丁為甲之妻子符合433規定
2.421契約當事人為甲,我個人意見是丁為甲之使用人符合224

不知對不對,請各位幫忙
回覆
李俊德 在10/28/2007 10:47:09 PM的回覆:

是有學者主張這裡可以透過請求權相互影響說,依433將妻子之過失擬制為行為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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