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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脫法行為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11/24/2004 2:30:05 PM
發表內容 看了兩家補習班的答案,關於脫法行為的法源地位都說是法理層次,我覺的蠻疑問的
民法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特重當事人的真意,所以民事事件只要當事人的意思不違反民法七一,七二條強行規定,公序良俗,當事人的意思得為法源,而且他的法源地位在法律之前,故脫法行為只要其目的不違反強行規定,公序良俗,基於私法自治,宜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而肯定其效力,所以脫法行為的法源地位應屬當事人的意思,其位階在法律之前.
不知老師的看法為何?
回覆 李俊德 在11/24/2004 3:23:44 PM的回覆:
(一)脫法行為之意義:
以迂迴之手段為方法,行規避法律強行規定之法律行為。
   (二)脫法行為之要件:
脫法行為所採取之手段須為合法,即藉形式上之合法手段以達實質上之脫法目的。
   (三)脫法行為之效力:
         1.手段脫法:法律行為有效。
雖違背某些法律規範,但其欲達之目的並不違民法整體價值判斷,例如,動產之信託讓與擔保。
         2.目的脫法:法律行為無效。
   不僅違反法律規範,且其欲達之目的亦違反整體法律價值判斷,例如,積   欠賭債卻書立消費借貸之借據。
(四)脫法行為之法源地位?
1.若承認脫法行為之理論:法理地位
2.脫法行為乃法律解釋問題(王澤鑑)
                  脫法行為之問題,實際上就是法律解釋的問題。就民法而言,一個獨立脫法的行為理論根本不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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