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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一個憲法的問題
發表人 elle  

發表日期

11/23/2004 10:04:53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项第三款
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後
如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行政院長應辭職並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我的問題是
為什麼行政院長可以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解散立法院的意義是什麼

不好意思   
或許是個簡單的問題
但我想不通
求救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24/2004 12:51:12 AM的回覆:
在台灣憲法不應該採文義解釋,而應採主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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