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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國家為何是公法人之問題
發表人 小新  

發表日期

10/8/2007 12:50:01 AM
發表內容 請問各位   國家為何是公法人之概念   其意義及由來   是不是可以為我解答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0/8/2007 5:14:02 AM的回覆:

這種問題就跟土地為何是不動產,一模一樣。
回覆 鼓勵 在10/8/2007 5:18:01 AM的回覆:
依據憲法第2條規定,
人民為國家之最終主體,
國家之權力源自人民,
除此之外,國家之存在及權限並非源自其他當局,
因此國家具有原始支配權,
具有原始之主體地位。

國家既為原始之主體,
得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自具有法律上之人格,
因此,國家為公法人。

正確的說,
國家為法人,
不只是公法人,
釋字433認為國家之意思及行為,
係經由充當國家機關之公務員為之,
而公務員亦得為私經濟行為,
而使其效果歸屬於國家,
故私法上國家自亦為權利義務主體。

回覆 鼓勵 在10/8/2007 5:24:57 AM的回覆:
天啊
老師也不睡喔
趕課趕得太辛苦了吧
回覆 陌生人 在10/8/2007 2:24:55 PM的回覆:
與其問國家為何是公法人到不如問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地制法第2條第一款末)那省是什麼碗糕?
回覆 小龍 在10/8/2007 2:47:54 PM的回覆:
國家為公法人的結論

依我看,至少有兩個不同方向點可以切入論證

學理論述
1首先依照社會契約論,由於人民要將自己之事務
託付給國家處裡,由於契約要素中一定要有雙方
當事人的存在,契約才會成立,這個當事人必定
能夠要獨立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人民為自然人故
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蓋無問題,但國家必定要自
成一個獨立的法人格才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因
此國家的至少應為法人,方得為社會契約論下的
契約的適格主體。

2   再來如以堅持公法私法必須二元區分的前提下
      
            上面的論述最多只能說是描述,不是定義
            ,因為公私法二元區分理論下,法人必得
               在窮盡的列舉其特徵最終歸類於公法人或
               私法人,職是,則勢必要找出使國家產生
               法人格的法究竟為公法抑或私法。

3      找出這個法真的是簡單到無法想像
               中華民國憲法         
               
      
其它實定法論述

            又從國賠法上國庫概念起源亦可了
            解國家為何為公法人,因為自從人
         民對己之的權益受有損害有來自國家
            之後,勢必要有某個主體出來負責
      ,國家"賠償"法,正是國家負擔金錢
         給付義務的最有力依據,能夠負擔
         義務的也只有法人而已,蓋"人"的
         分類只有自然人和法人兩種,對
         國家賠償法是公法認識的前提下
      ,採排除法先排除國家為自然人
         的結論就能得出國家為公法人的結論。



回覆
李俊德 在10/8/2007 2:56:25 PM的回覆:

我就知道一定有人會提到「憲法」

先有「國家」這個觀念,還是先有「公法人」這個概念?

先有「國家」,還是先有「憲法」?
回覆 鼓勵 在10/8/2007 3:17:10 PM的回覆:
我就知道一定有人會提到「憲法」
----------------------------------------------
老師說得很有道理
何況憲法作為來源僅適用於憲政國家
若為君主國家又未君主立憲
則使國家產生法人格之法源為何?
我國立憲之前又有無法人格?

所以我說國家為法人
而不只是公法人
因為依據公法成立的是公法人
依據私法成立的是私法人
而國家並非依據某種法而成立

在我看來
所謂「法人」的「人」即是指權利義務主體
所謂「法人」的「法」即是指擬制為、當做是
所以法人即是「把它當做是權利義務主體」之意
而且國家並非依據公法或私法
才把它看成是權利義務主體
而是國家乃為國內所有「公法人」及「私法人」的母體

因此,國家係因事實存在而為「人」(權利義務主體)
地位跟自然人一樣,都是因事實而存在
再借用一次陳敏的用語
「國家為原始之主體」

...個人淺見...
回覆 陌生人 在10/8/2007 3:40:30 PM的回覆:
李師,您的談話讓我想到釋字617號許玉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裡的一段話:多數意見真正堅持的是男女共營生活的社會風化。多數意見認定先於憲法和法律而存在、普遍為社會認同的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是男女共營生活的社會風化。姑不論解釋理由書第二段所謂男女生活關於性資訊、性言論及性文化表現的歷史背景與文化差異,先於憲法與法律而客觀成為風化的描述,如何地不知所云,如何敢於暴露對於人類起源的歷史、人類文明進化與規範形成如何相互作用的欠缺理解與思考,多數意見已經傲慢地宣示自以為是的性價值主流,卻又虛偽地向他們認定為少數的性文化族群,施捨他們的保障。這就好像以幾名婦女保障名額製造男女平等假象一樣,自命為價值主流,決定何者非價值主流,以及只要賞賜幾塊吃剩的麵包屑,就已經是心胸寬大、悲天憫人。
回覆 小龍 在10/9/2007 8:07:45 AM的回覆:
那我今天在講說人有生命權,而生命權是基本人權
要不要再問去說先有生命權概念還是先有基本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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