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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假綁票真騙錢是否仍侵害親權?
發表人 naoki  

發表日期

11/23/2004 10:49:37 AM
發表內容 沒想到新聞真的發生在我身邊。

轉化案例如下:甲女接到歹徒乙的電話,乙表示現已绑走甲之女丙,甲起先以為詐騙電話,於是掛斷後撥給丙,竟為乙所接,甲並從手機中聽見丙的呼救聲,乙限時5點以前匯入十萬,否則丙性命不保,甲又請郵局人員以郵局電話打丙的手機,依然為乙所接,時已4點半,乙為保女兒性命,匯入十萬。錢匯入後,甲接到丙的電話才知騙局。

檢討184第一項前段的要件:
1.侵害行為:乙誘騙甲相信其已綁走甲之女丙。
2.侵害權利:此點有疑義,是否侵害親權?先擬成立。
3.行為不法:採形式違法說之結果不法說──成立之前提必須有親權遭侵害之結果。
4.造成損害:甲相信其女丙已被綁走,不論真假,必定造成一定之精神上痛苦,應可成立。
5.因果關係:乙偽稱綁走甲之女,使甲憂慮傷心,乙之行為通常足令父母產生精神上痛苦,與甲精神上痛苦結果之間有相當性。
6.責任能力:設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行為時並具識別能力〈沒辦法,歹徒還沒抓到...   〉
7.故意或過失:乙故意之內容為偽稱綁走丙使甲害怕而匯錢給他,並非意圖綁走丙,如此,關於侵害親權的故意是否仍成立?關於故意檢討的方式,與刑法有無不同?〈←雖然老師上課提過故意過失民刑法之不同,可是回來念之後還是有疑義,麻煩老師了!〉

表達的不好,請多多包涵!
並請老師惠予解答!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23/2004 11:52:12 AM的回覆:
非親權(小孩未被綁票)遭受侵害。而是精神表意自由權遭受侵害。
回覆 naoki 在11/23/2004 3:36:40 PM的回覆:
了解!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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