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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6台大轉學考(民法)問題
發表人 bobe  

發表日期

10/5/2007 3:22:31 PM
發表內容 http://www.lib.ntu.edu.tw/exam/undergra/96/96053.pdf

這是台大96年轉學考的題目,我覺得還頗難的,
想要請教一下老師
另外我覺得轉學考的題目都頗有參考價值
但有人知道哪裡可以找到答案嗎?

我先把自己覺得是爭點的地方寫一下
(一)
1.甲未撤銷B地移轉之錯誤意思表示,或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已經過一年而消滅,故乙移轉B地之行為係有權處分

(1)
甲對乙可主張179(買賣契約之標的為A地),但15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年已完成,乙得行使抗辯權
(2)
甲對丙可主張184第一項,但甲未於丙死亡前主張,故丁所繼承之債務中不包含該項損害賠償責任
(3)
丁取得B地所有權係由於繼承;而取得C屋與甲喪失B地所有權非具有因果關係,故甲對丁不得主張179
(4)
甲非B地所有權人,不得對戊主張767

2.甲撤銷B地移轉之錯誤意思表示後,乙移轉B地為無權處分

(1)
甲對乙可主張179,但乙得主張時效抗辯
(2)
丙為惡意,不生善意受讓之效力
甲對丙可主張184第一項,但甲未於丙死亡前主張,故丁所繼承之債務中不包含該項損害賠償責任
(3)
戊取得B地所有權與甲喪失B地所有權係由於丁的移轉行為,具有同一原因,故甲對丁可主張不當得利(利益客體為丁對戊的不當得利請求權),但丁可行使抗辯權
(4)
善意受讓不以原因行為有效為必要,戊基於善意受讓取得B地所有權,甲對戊不得行使767

(二)B地與C屋之移轉行為皆因通謀虛偽而無效
1.戊對丁得行使179,但丁得主張時效抗辯
2.己基於善意受讓取得C屋所有權,戊對己不得主張767
回覆 呼嚕 在10/5/2007 7:05:34 PM的回覆:
我有一個小小的疑問,既然是地政機關的登記錯誤,對於B地甲應該是沒有讓與合意的意思表示,如何認為這是一個意思表示錯誤的物權行為,而使乙取得B地所有權?
李老師的民總第287頁高考法制的第一題跟本題有點類似(只是沒有這麼複雜),也是解為乙取得B地所有權是因甲之物權行為錯誤,只是因除斥期間已過,無法行使撤銷權,但我真的想不透,所以也籍這個機會請老師解惑,謝謝!!
回覆 J.C.H. 在10/5/2007 7:57:53 PM的回覆:
我也想知道這個問題:既然是地政機關的登記錯誤,對於B地甲應該是沒有讓與合意的意思表示,如何認為這是一個意思表示錯誤的物權行為,而使乙取得B地所有權?
回覆 bobe 在10/5/2007 10:17:13 PM的回覆:
我想是將地政機關視為出賣人甲的代理人
而B地所有權移轉與乙之行為是否有意思表示錯誤
依民法第105條,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回覆 J.C.H. 在10/5/2007 11:05:13 PM的回覆:
對喔
我怎麼漏掉這一層了...
謝謝
回覆 呼嚕 在10/6/2007 8:58:29 AM的回覆:
本題若是土地代書的錯誤致移轉A地而誤為B地,當可解釋係甲之代理人的錯誤,依民法第105條解釋,但地政機關是國家之行政機關,其為土地移轉登記應該是基於其之職權所為,如何認為是代理甲的行為?若認為地政機關係甲之代理人,是不是也要符合代理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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