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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用語中國改我國 過關禁治產修正案 擇日再審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10/2/2007 7:50:23 AM
發表內容 民法用語中國改我國   過關   
禁治產修正案   擇日再審

〔記者彭顯鈞、林俊宏、劉志原/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初審民法總則編等修正草案,草案將現行條文的「中國」用語,改以「我國」取代,朝野立委均無異議通過;其餘有關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等,擇日再審。

法務部表示,基於行政院正名政策,所以在主管的民事、刑法及行政法部分,針對法條內容出現「中國」兩字進行研議修訂,結果發現,只有在民法總則及施行法則的第十二條及十三條,出現三次中國字眼。

司委會審查司法院及行政院所提之民法總則編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修正草案、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修正草案,主要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並另訂「輔助宣告」,以增加彈性處理禁治產人的權益。

其中,現行民法總則編第廿二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中,均有「中國」之用語,修正草案將條文一律改為「我國」;草案說明指出,改為「我國」,以與現行法制體例的用語配合,包括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均已使用「我國」。

審查會通過上述三個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均無意見。親民黨立委李復甸認為,一般法律用語多用「我國」或「中華民國」,相關的文字調整是為了配合體例,無去中國化的問題。

至於「禁治產」之名稱改為「監護」,則引發討論,有立委質疑更名是否有必要,也有立委不解「輔助宣告」之效力範圍,相關條文均保留,擇日再審。

民法親屬編部分,若父母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權,審查會通過增訂「以書面」為之,以求慎重。

遺產改限定繼承   儘速修正

此外,有關遺產繼承問題,多位立委主張修法捨棄當然繼承,改為「限定繼承」,以免再發生繼承人無端背負債務的情形。法務部次長蔡茂盛表示,已著手研議,將儘速提出修正草案。

回覆 補充 在10/2/2007 9:15:09 AM的回覆:
   2007-10-02╱台灣時報╱第6版╱兩岸╱林世英         
      
父母委託他人行使監護權 須書面同意

︹本報綜合報導︺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初審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範父母若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權,須出具書面同意,才得委託他人履行監護人權責。

現行民法親屬編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司法院提修正草案指出,基於交易安全及公益考量,父母委託他人行使監護職務,改採要式行為,以資慎重,應於原條文末句增訂「以書面」三字。

司法委員會昨天上午初審通過,規範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將民法總則編、民法總則施行法條文中有註明「中國」的文字敘述,一律改為「我國」。司法院提案說明指出,配合目前法制體例用語,應將中國改為我國。

親民黨立委李復甸表示,一般法律用語多以我國或中華民國少用中國,類似的文字調整純為體例配合,無去中國化之虞。

另外,列席的法務部次長蔡茂盛表示,鑒於現行禁治產的用語雖有禁止管理自己財產含意,但無法彰顯成年監護制度目的在保護受監護宣告人尊嚴與權益的意旨,現行民法總則有關禁治產人的文字敘述,應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不過,台聯黨籍立委郭林勇等人質疑,不僅民法總則有禁治產的文字敘述,包括憲法都有,若僅於民法總則修正,不僅有牴觸憲法之虞,其他法律也須修正,牽連甚廣,應審慎評估可行性。

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楊芳婉裁定,爭議條文予以保留,擇期再議。
回覆 哈佛 在10/4/2007 8:54:07 P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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