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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物權811
發表人 J.C.H.  

發表日期

9/17/2007 10:09:33 PM
發表內容 老師,另外有個問題要再麻煩您一下,我翻了另外兩家補習班的書本,竟然對85年司法官第二次考試第一題第一小題的解答,和您講述的完全不同,真的錯亂到極點了...

為了論述方便,我先將我見到的解答打在下面(只打出一家的,另外一家第一小題的後半段那題的結論和x牌的相同,這個題目老師收錄在民總講義第164頁):

(一)乙在耕地上所播之種子,所有權歸屬甲;所播之種子已發芽時,所有權歸屬乙。理由如下:

1.   甲乙間有典權關係,乙為基於一定權利得使用該不動產者,依據物權編修正草案第811條...,甲乙間原不適用不動產附合。
2.   惟學理上一般見解認為在[樹木或其他農作物種植]之類型,是否即不適用不動產附合,仍由土地所有權人甲所有(乙僅有潛在的所有權);當所播之種子已發芽時,因為已能辨識其存在而社會觀念上具有獨立性(弱性附合),始發生不動產附合,所有權始歸屬於典權人乙。

x牌補習班(下稱x)的民法總則講義的解答就是上述這樣。

如果我的理解沒錯的話(參酌x在書本上的解釋暨上過x在補習班的講解),x的意思好像是說,如果採現行811適用的前提是雙方沒有任何法律關係存在的前提(這部分和老師講的一樣),那雙方就沒有附合規定的適用,所以就會發生一物二權的情況存在。書本上另外提及:"劉宗榮老師認為物修811增訂的主要原因在於保護基於一定權利的使用該不動產之權益,賦予依強執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權利...,增訂但書的規定,將會發生物之法律性質定性之分歧(這邊似乎就是在說會發生一物二權的情形)"。

為什麼同樣是以811的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間無任何法律關係存在,但老師和x的推理過程和結論卻截然不同。老師適用民法66條來解,x卻直接變成一物二權,真的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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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7/2007 10:20:45 PM的回覆:

什麼叫一物二權?
回覆 J.C.H. 在9/17/2007 10:26:15 PM的回覆:
一物二權就是說土地的所有權和土地上的果樹所有權是分屬兩個人的

x的第一小題的後半段那一題似乎就是這樣解的
回覆
李俊德 在9/17/2007 10:28:49 PM的回覆:

那你讀過的一物一權主義,有這個例外嗎?
回覆 J.C.H. 在9/17/2007 10:47:54 PM的回覆:
沒有讀過這個例外。

所以...根據書本上的解釋,學說才會有對於811的適用以當事人雙方沒有法律關係存在為前提這樣的說法提書質疑呀,我在手邊的這本書上找到的答案就是這樣。

作者還說新版的物修已經沒有但書了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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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7/2007 10:51:52 PM的回覆:

那你要我說什麼?
回覆 J.C.H. 在9/17/2007 10:55:57 PM的回覆:
再補充一下

希望我沒誤解x的意思才好,我看到的其他解法是,如果雙方當事人間有法律關係存在,那就不適用811的附合規定,所以各當事人保有所有權。

書上還有列舉謝在權老師和劉宗榮老師,好像都贊成811原來的規定,然候對811的適用則採取不以雙方當事人間沒有法律關係存在為前提。這個是見解的差異姑且不論,只是我比較想知道的是何以在採取相同標準(811的適用以雙方當事人沒有法律關係為前提的),老師的推論是用民法66條去推理,有人是直接不適用811,所以當事人各保有所有權。

回覆
李俊德 在9/18/2007 12:40:11 AM的回覆:

要講什麼?

一物一權主義不是最基本的觀念嗎?

成分不是所有權的標的?這不是最基本的觀念嗎?

答案寫成一物二權,你還要我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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