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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總_撤銷死亡宣告之效力
發表人 J.C.H.  

發表日期

9/9/2007 10:10:29 AM
發表內容 民訴第640條1項但書:"但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倘係財產行為,應如何適用本條之規定?

老師的民法總則PPT講義有舉到一個例子:
甲乙結婚育有二子AB,其後甲失蹤,乙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該死亡宣告確定後,乙將分得之遺產1000萬向丙購買現值800萬的房屋,A將1000萬贈與慈善團體,B(知悉甲仍生存,故B是惡意)將1000萬贈與並交付丁女。甲其後撤銷死亡宣告。

老師在書上的解答是:

甲--->乙:民法179--->800萬
甲--->A:民法179、182I--->免返還責任
甲--->B:民法179、182II--->須返還1000萬

在此有疑問的是,依上述例子,甲對丁得否主張任何權利?又承上例,假設B是分得房屋一棟,無償贈與(有交付並移轉登記)丁女(B仍是惡意),則甲對B及丁如何主張權利?另假設乙女是惡意,而將其分得的房屋一棟賣給丙並移轉登記給丙(丙是善意),則甲乙丙之權利義務關係為何?
回覆
李俊德 在9/9/2007 12:56:00 PM的回覆:
甲--->乙:民法179--->800萬
甲--->A:民法179、182I--->免返還責任
甲--->B:民法179、182II--->須返還1000萬

在此有疑問的是,依上述例子,甲對丁得否主張任何權利?又承上例,假設B是分得房屋一棟,無償贈與(有交付並移轉登記)丁女(B仍是惡意),則甲對B及丁如何主張權利?另假設乙女是惡意,而將其分得的房屋一棟賣給丙並移轉登記給丙(丙是善意),則甲乙丙之權利義務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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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唸過不當得利嗎?

這些都應該是不當得利要件及效果的問題 
回覆 J.C.H. 在9/9/2007 2:06:44 PM的回覆:
學生的確是還沒詳讀不當得利的章節,沒有很完整的觀念。但我想我的問題似乎是在民訴640條之規定。

換個問法好了。

假設甲乙是夫妻,甲失蹤後,乙(已明知假沒有死亡)去聲請死亡宣告判決確定,甲有一棟A屋。死亡宣告之後,乙因繼承去辦理變更登記。後來甲回來了,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判決確定。那A屋的所有權在尚未辦理移轉登(變更登記?)記前,所有權屬於誰的?甲可否依照民法767向乙請求返還?

承上,假設乙將A屋賣給惡意的丙,撤銷死亡宣告後,對於以丙間的移轉A屋的物權行為會有何影響嗎?(債權行為好像是沒影響的,老師講過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回覆
李俊德 在9/9/2007 3:03:58 PM的回覆:

你不要自己設想一堆你沒能力解答的案例

法律往往一個要素變更,答案就產生結構性的改變

看你設計的案例,大概就猜的出善意取得也沒有唸好

先把你的問題擱下,先往下唸
回覆 J.C.H. 在9/9/2007 4:08:10 PM的回覆:
學生才疏學淺,謝謝老師的批評與指教,學生會繼續聽下去的,希望能藉由老師的教材讓學生的法律功力大為精進,問出更有水準的題目,才不會挨老師的罵^_^。

會問上述的問題只是單純的希望能將民訴640做全盤了解(或許問題點是不當得利或者善意取的吧),無意自行為老師所謂創造自己都不會回答的問題的,因為翻閱其他書本時看到講到撤銷死亡宣告的效力,大部分都著重在身分法上,所以沒有找到我和我疑惑有關的論述,才大膽提問的。

總之,希望聽完老師的民法之後,我的問題也可以自行找到解答^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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