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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一個非法律事實與代理的問題
發表人 Julian Hsu  

發表日期

11/16/2004 1:49:25 AM
發表內容 例:甲、乙是好友,甲出國旅遊,乙託甲以乙自己名義買
一台數位相機。

請問:

  此例中甲、乙間為好意施惠關係,甲並無義務替乙買,但乙有授與代理權給甲,基於代理權授與行為之獨立性,因此授與代理權之行為為有效。那如果甲真的買了相機,且先墊其款項,而事後乙卻說他只是隨便說說,不受其拘束之意而不願付錢給甲,則甲應如何對乙主張?

學生的問題是
此為有權代理,效力直接及於本人,所以相機之所有權屬於乙,則甲是否得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此時甲乙間有無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可否依第478和第480條請求其相機之價金?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16/2004 2:31:19 AM的回覆:
這個案例事實根本不可能構成代理。先分析代理的要件,尤其是以本人名義這個要件後,再重新整理你的案例事實。
回覆 Julian Hsu 在11/16/2004 12:03:40 PM的回覆:
不構成代理?
乙託甲以乙自己名義買相機.
就是以本人名義
且授與代理權(§167)

乙----------------甲----------------丙

學生不太了解是哪個要件欠缺?
煩請老師指點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16/2004 12:10:27 PM的回覆:
所謂以本人名義為之,重點不是要將本人名字表示出來,而是交易相對人將知悉該行為效力歸屬人本人,而非歸屬代理人。
回覆 Julian Hsu 在11/16/2004 12:41:45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倘若相對人丙知悉其效力是歸於乙本人
即類似老師民總p.225僅有授與代理權之案例
之後
甲應如何對乙主張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16/2004 12:56:12 PM的回覆:
代理探討:第三人(代理行為相對人)與本人
基礎法律關係或非法律事實探討:本人與代理人。
甲乙有法律關係(委任或行計)依法律關係,非法律事實那就是基於人情事理,對方不願履行就沒有辦法,如果得基於契約主張,那就不叫非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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